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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不规范也会侵权——析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3-12-10 18:43
  <正>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依据
二、基本案情
三、争议与分析
    首先,关于案件的定性。
    其次,关于徐某是否应当免责。
        一种观点认为,徐某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说明了商品来源,应当免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是明知的,不能免责。
四、处理结果及评析



本文编号:387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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