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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生计酌减规范的必要性证成

发布时间:2024-01-25 17:56
  损害赔偿义务的调整存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生计酌减等体系化的规范设置,该等制度相互独立共同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灵活调整,为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提供了制度的保障。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界对生计酌减规范的关注不足,忽视了生计酌减的规范作用。实际上生计酌减规范能有效保障加害人的生存发展权,与现代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相符合。无论是完全赔偿主义还是限制赔偿主义均涉及到生计酌减规范的设立问题,我国亦不例外。就生计酌减规范与程序法制的关系而言,强制执行程序只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未及于发展权;破产法制虽然能实现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的保障,但存在诸多限制性规定,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制均需要与生计酌减规范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方能实现程序法制与实体规范的互补。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立生计酌减规范。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调整损害赔偿义务的规范体系
    (一)损害赔偿法的逻辑构造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规范缺失
二、生计酌减的规范意旨
三、生计酌减规范的比较法证成
    (一)完全赔偿主义与生计酌减规范
    (二)限制赔偿主义与生计酌减规范
四、程序法视野下生计酌减规范的必要性
    (一)强制执行程序与生计酌减规范
    (二)破产法制与生计酌减规范
        1. 生计酌减规范的一般证成:以破产法制的共性为视角
        2. 生计酌减规范的特殊证成:以我国破产法制为视角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8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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