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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机制向度——兼论从回应到预防的范式演变

发布时间:2024-02-13 19:14
  通过对著作权犯罪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发现,我国以往灭火式被动回应的刑法规制存在着过度扩张解释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滞后的立法无法实现著作权的全面保护等弊端。数字时代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理念应进行从被动回应到主动预防的范式转换,保护范围应从关注核心到覆盖边缘。完善路径是在司法层面上,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规制;在立法层面上,应对商业性提供规避手段的"预备行为"进行犯罪化,增设"向他人提供非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服务罪"。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现状分析:著作权犯罪的规范与事实面相
    (一)回应式规范构建的缺陷
    (二)差异性判罚结果的弊端
    (三)著作权共同犯罪复杂化
二、问题检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司法困境
    (一)过度扩张解释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二)传统的理论无法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保障
三、完善路径: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类型建构
    (一)保护理念:从被动回应到主动预防
    (二)保护范围:从关注核心到覆盖边缘
        1.预备行为实行化:非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犯罪化
            第一,对提供规避手段的“预备行为”进行犯罪化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
            第二,不应处罚直接针对技术保护措施实施的“规避行为”。
        2.共犯行为正犯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刑事区分制裁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9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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