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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意思自治遭遇格式合同——《物权法》第176条之取舍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4-02-20 02:27
  《物权法》第176条区别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中引入意思自治条款,以达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目的。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推崇,理论界对此条款未见质疑者;2019年9月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宁可牺牲公平价值也坚守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亦照搬此条款。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发现,大量的银行格式保证合同造成了对《物权法》第176条意思自治立法本意的背离。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当事人约定担保权行使顺序在实践中变成了债权人事前单方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立法设想难以实现,并造成保证人的权利失衡、道德风险增加、显失公平等不良后果,格式合同的弊病在《物权法》中再现。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设计应实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摒弃《物权法》第176条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或者保留该规定辅之以保证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是达成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两种可能路径。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现状审视:《物权法》第176条意思自治条款适用情形的考察
二、问题剖析:《物权法》第176条意思自治条款弊病分析
    (一)意思自治缺乏实践基础,立法设想难以实现
    (二)保证人利益失衡,违反公平原则
        1.部分情形下保证人的法律后果重于债务人
        2.保证人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完全取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顺序
    (三)格式合同弊端凸显,滥用权利披上“合法外衣”
三、实践修正——对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0号案件的解读
四、制度再建:《物权法》第176条意思自治条款的取舍
    (一)价值位阶——破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神话
    (二)理论基础——从对“契约即正义”的固守到实质自由和正义的回归
    (三)比较法分析——《物权法》第176条缺乏保证人权利保护的配套规定
    (四)观点证成——放弃虚拟的意思自治条款或建立配套的权利平衡机制
结 语



本文编号:390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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