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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21 04:43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领域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收益风险相一致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规定。《民法典》延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安全保障义务分别立法的传统,法律缺少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明确规定。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缺失。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不明。现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出于对网络用户的保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适用过错推定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争议。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不清。《电子商务法》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相应的责任”,该规定过于抽象。《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利于救济被侵权的网络用户权益。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问题,论文考察了德国、美国、欧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路径,德国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网络领域,并对网络...

【文章页数】:46 页

【部分图文】:

图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发表的重要

图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发表的重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是对于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积极响应,使网络安全与网络发展相统一。自1986年我国科研人员在北京给欧洲发送的第一封电子邮件起,我国互联网发展已经走过三十余年的历程。从互联网发展伊始,中央层面便开始了对网络安全保障的顶层设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


图2网络服务提供者维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义务的内容

图2网络服务提供者维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义务的内容

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六项义务来维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的安全,如图2所示。在该规定的基础上,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维护物理环境和物理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信息系统的通畅运行,保障网络用户能够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实现数据交互。举例来说,假设网络用户因为信息系统崩....



本文编号:390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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