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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背景下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1 04:38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以专利权人自愿为基础,以开放许可声明为依托,以促进专利运用、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德国开放许可制度允许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一并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应当为中国所借鉴。我国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将开放许可声明定性为要约,同时赋予专利权人变更许可费的权利,具有合理性。然而,新法案将开放许可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规定为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解",未能充分发挥制度的效率功能,宜将用语改为由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狭隘抑或包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主体范围
    1.1 德国开放许可声明主体制度的范式
    1.2 中国开放许可声明主体制度的走向
2 要约抑或要约邀请: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法律属性
    2.1 域外范式立法分析
    2.2 中国《专利法》的语义分析
3 自愿抑或强制:专利开放许可的模式选择
    3.1 已有模式的类型化分析
        3.1.1 半自愿许可模式。
        3.1.2 非自愿许可模式。
    3.2 中国的模式选择
4 结语



本文编号:393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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