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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主物先占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4-03-25 04:37
  为有效利用和全面保护有主财产,我国通过立法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可是对于无主财产的所有权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使得无主物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适用。在四川”出现的“天价”乌木案中,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适用于乌木法律性质和其所有权的归属,因而司法判决中没有直接确认乌木的归属,而是选择了回避。此案的发生,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目前对于无主物的法律性质及归属,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而社会各界开始强烈呼吁就无主物的归属及处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本文以四川乌木案为分析案例,深入研究无主物先占制度在我国适用这一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第一部分为引言,以四川“天价”乌木案为引,提出该案的焦点问题和背后的制度问题,接着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并对国内外涉及先占制度的研究及实践经验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天价”乌木案引发的争议和原因进行了阐述,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并评析,分析这些争议背后的根本原因所在,是无主物先占制度的缺失问题,并阐述乌木应当归属于无主物并适用无主物先占制度的观点。第三部分是阐述无主物先占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宏观上对本文起到理论支撑的作用,包括对先占制度的源起进行考察、先占行为...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科研成果附表11998年获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项目表(1)

科研成果附表11998年获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项目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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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附表11998年获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项目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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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附表11998年获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项目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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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附表11998年获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项目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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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3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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