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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役权客体范围的扩张

发布时间:2024-04-10 21:09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时,学界对于地役权的客体即有争议,最终在立法中将其规定为“他人的不动产之上”,理论上多对其进行限缩解释,即限定在土地之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地役权客体的扩张也重新回到讨论的视野。201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供役地”的范围改为“不动产”,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在地役权法律规范中客体表述的逻辑问题,地役权客体的扩张在立法上得到回应。由此,对于作为地役权客体的不动产的范围以及相关问题将再度引发理论上的反思,以回应立法变化。在用益物权体系中,地役权对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僵硬性、克服相邻关系的局限性、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发挥自然资源的利用价值等方面都至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需要,地役权客体的扩张趋势越来越明显。在面对地役权制度“式微”的困境中,地役权客体范围的扩张为其打开了一扇大门,有助于使其更好地融入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对于地役权整体向不动产役权过渡的讨论由来已久,以地役权制度为蓝本的不动产役权制度是对地役权客体扩张的呼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客体扩张应当是有限度的。理论上有提出地役权客体还应包括权利、行为等,本文对此持否定...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1.3关于地役权制度的研究趋势图(1970-2019)

图1.3关于地役权制度的研究趋势图(1970-2019)

一、地役权客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16地之中独立出来,认为建筑物与土地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物,用“不动产”的概念统合土地及其上附着物。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地役权的客体规定为土地①,到2010年“民法”修改之后正式将不动产纳入地役权客体的范围,将名称也改为不动产役权。罗马法、德国法将建筑物认定....


图1.4关于相邻关系制度的研究趋势图(1970-2019)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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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图2.1②()超越正常化需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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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7权的权利以定量的方法,作为正常化标准的判断方式。以采光权为例,有学者认为采光权在性质认定上同时具有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权利属性特征,最低日照标准在于保障人的生理正常需求,不可协议;而超出日照标准的最低要求之上,则应属于地役权的调整内容,双方根据自由意志达成协....



本文编号:395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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