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身体权的现代变革及其法典化设计

发布时间:2024-04-14 09:57
  基于传统伦理观念,民法上的身体权被构造为消极性利益,与人体相分离的身体组成部分被认定为物,但是现代伦理观念转变与科技发展提出了变革身体权和身体认定标准的现实要求。身体权因宪法基本权利的辐射作用、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改造作用和知情同意规则的迫切要求,逐渐发展出积极自我决定的权能,成为以人格发展为目的对于身体排他的自我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身体的判断标准从物理一体性转变为功能一体性,与人体相分离的身体组成部分并非一概为物,其中仍继续发挥身体功能的分离部分在教义学上应归入身体的范畴,受到身体权的保护。目前,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对身体权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完善空间,应当对当前科技环境下身体与身体权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而明确的规则设计。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伦理观转变与科技发展奠定了身体权变革的基础
    (一)传统伦理哲学与宗教观限定了身体权的消极利益地位
    (二)当今伦理观念的转变与科技的发展提出了变革身体权的现实需求
二、法律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推动身体权积极性内容的发展与权利地位的确立
    (一)宪法基本权利推动身体权积极性权能的发展
    (二)民法一般人格权对于身体权积极性内容的推动
    (三)知情同意规则的构造推动身体权之积极权能的承认
    (四)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人体试验的合法化要求身体权的积极权能之承认
    (五)身体权作为以人格发展为目的对身体排他的自主决定权的新定位
三、积极性身体权框架下身体判断标准的转变与身体范畴的扩张
    (一)身体判断标准的转变
    (二)归属于身体范畴的身体分离部分
四、身体权法典化的具体规则设计
    (一)民法典中身体权制度设计的一般原则
    (二)《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身体权规则的特色
    (三)《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身体权规则的完善



本文编号:395450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95450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262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