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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性质与实现

发布时间:2024-05-18 19:05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产业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重视。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民法总则》第111条第一次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以部分列举的方式规定个人信息权益的内容,但并未规定具体的保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将部分个人信息涵摄于名誉权或隐私权等其他权利的保护范畴的方式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也往往会出现无法归入其他权利项下的情况,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疏漏。为了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妥善保护,本文讨论关于个人信息权的各种理论争议,对各种学说的利弊进行分析,然后考察关涉个人信息司法裁判说理的不同依据,归纳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矛盾争议点。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性质入手,明确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利益属性和财产利益属性,在此基础上根据两种属性的附属关系,得出个人信息权属于一种人格权的结论。基于个人信息权具有积极属性,其应为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但是个人信息权又不同于已有的具体人格权,其具有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两条路径分别对个人信息蕴含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进行侧重地保护。...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个人信息权法律性质争议的现状
    (一)个人信息权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
    (二)个人信息权法律性质的裁判观点分歧
二、个人信息权法律性质的厘清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利益
    (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
三、个人信息权的行使及救济
    (一)个人信息权的行使
    (二)个人信息权的救济
四、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建立个人信息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
    (三)简化信息主体维权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97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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