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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07 21:00

  本文关键词: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一般认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心智未达成熟,对诸多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因此,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致人损害的现象,从而引起诉讼。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诉讼,其形态上多为受害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在此类赔偿诉讼中,受害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在原告适格方面几乎不成问题,但受害人应当以谁为适格被告问题成为长期困扰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认识各异,实务中有列致害未成年人为被告、监护人为被告、致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三种情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7条规定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列致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然而,这一解释是否符合法理,仍存在争议。事实上,根据《民法通则》133条及《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具备责任能力,其致人损害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除非法律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未成年人有独立财产,未成年人也不是责任主体,仅仅是优先从其独立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实质上最终由监护人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中,监护人因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而被赋予适格当事人的身份,而并非只是在诉讼程序中代为主张其权利义务,以维护未成年人自身的权益。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才是正当被告。文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切入,围绕未成年人致害责任承担及被告适格问题,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比较研究国外先进制度,统计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深入分析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选择一种能够有效衔接民事诉讼的实体法研究理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相关概念。总结相对分散的法律条文,对未成年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划分;在实体法方面,分析介绍民法学者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和监护人责任的不同观点。在程序法方面,主要围绕司法实践中的被告适格的学说展开论述。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德国和日本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和适格被告的规定。就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而言,德国法以年龄作为判断责任能力的标准,对于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德国民法典》第832条确立了监督义务人责任制度。日本民法基本效仿德国民法规定,为解决被告适格问题,有关学者提出了主观的预备性合并的设想,虽最终未被采用,但仍具有参考价值。本文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相关学说的剖析。从实体法角度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责任能力以及监护人责任性质的相关学说的评析。在程序法方面,围绕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案件中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展开讨论,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进行对比区分,集中对司法实践中三种被告学说进行了评析,支持确定监护人单独被告说。本文第四章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从对现行立法框架下法律条文的合理解释,明确监护人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结合具体案件确定适格被告以及必要时法院予以适当释明三方面入手,在案件中审查监护人是否切实履行了监护人职责,是否为适格被告,确保此类诉讼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公平顺利地进行。
【关键词】:未成年人 责任能力 监护人 被告适格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中文摘要2-4
  • Abstract4-7
  • 导言7-10
  • 一、问题提出及研究价值7
  • 二、文献综述7-9
  • 三、研究方法及不足9-10
  • 第一章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制度的法理基础10-17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界定10-11
  •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10-11
  • 二、本文对未成年人的范围设定11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实体法考察11-14
  • 一、关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学说11-12
  • 二、关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的评述12-14
  • 第三节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考察14-17
  • 一、未成年人单独被告说14-15
  • 二、共同被告说15
  • 三、监护人单独被告说15-17
  • 第二章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比较法考察17-23
  • 第一节 德国法之监督人责任制度17-18
  • 第二节 日本法之未成年人责任能力18-19
  • 第三节 德日法监督人责任诉讼的被告适格19-23
  • 一、被告适格的理论19-20
  • 二、主观的预备性合并理论20-23
  •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相关学说之评析23-33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归责学说之评析23-26
  • 一、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23-24
  • 二、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24-25
  • 三、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的性质25-26
  •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26-28
  • 一、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26
  • 二、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适格26-27
  •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关系27-28
  • 第三节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说之评析28-33
  • 一、未成年人单独被告说之评析29-30
  • 二、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被告说之评析30-31
  • 三、监护人单独被告说之评析31-33
  • 第四章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的建议33-36
  • 第一节 对实体法进行合理解释33
  • 第二节 结合个案确定适格被告33-34
  • 第三节 法院予以适当释明34-36
  • 结语36-37
  • 参考文献37-41
  • 致谢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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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潘t,

本文编号:43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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