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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民事主体:无责任能力团体

发布时间:2017-06-10 22:08

  本文关键词:论第三民事主体:无责任能力团体,,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自然人、法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等名称都不适于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名称。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主观辨识能力无关。从第三民事主体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称之为"无责任能力团体"更为恰适。无责任能力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团体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活动,在法律无除外规定的情况下,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团体,即为无责任能力团体。
【作者单位】: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第三民事主体 民事责任能力 无责任能力团体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一、“无责任能力团体”概念的提出我国民法典总则应当构建何种布局的民事主体制度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早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围绕着“合伙”是否应在民事主体部分加以规定的问题就产生了激烈争论,形成了“合伙非民事主体”和“合伙为第三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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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4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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