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11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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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混合共同担保清偿规则既不够合理又有疏漏,需要反思并设计完善的相应规则。当连带责任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应有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或物的担保清偿债务的权利,而非必须先选择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在确立第三人物的担保责任与保证责任平等的原则基础下,债权人选择保证或物的担保清偿其债权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比例应按照保证人应负担的履行责任与抵押物的价值或者限定的金额比例确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第三人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三人物上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保证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可撤消,债权人有过错的视为放弃物的担保。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保证方式 连带混合共同担保 追偿 追偿标准 免除担保责任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经常会组合运用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其中既有物的担保,即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物,如抵押、质押;也有人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1这种担保方式被称为混合共同担保。2当债权上存在混合共同担保的时候,债权人与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可以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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