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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民法典草案减价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11 10:07

  本文关键词:欧洲民法典草案减价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减价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减价之诉"。减价的基础在于公平原则,目的在于维持合同之均衡,从而避免因履行不符约定而遭致破坏。在欧洲民法典草案中,减价只适用于合同之债,只有债务人履行不符,而债权人愿意接受不符履行,并及时给予不符通知的,债权人方得主张减价。但债务人给予补救或债权人拒绝接受补救除外。即使债务人得以主张法定免责,亦不影响债权人减价权利。减价与损害赔偿及部分解除并不相同。减价性质上兼有请求权与抗辩权之性质,具体视债权人是否已支付价款而定。欧洲民法典草案规定对我国完善减价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 泉州师范学院陈守仁工商信息学院;
【关键词】欧洲民法典草案 减价 损害赔偿 部分解除
【分类号】:D913
【正文快照】: 一、减价制度概述减价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要式口约买卖时期,买卖遵循的是买者当心,买方通常应对标的物的瑕疵自负其责。但由于标的物有些瑕疵难以察觉,只能在使用中发现,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特别订立瑕疵担保义务条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后来,罗马市政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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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4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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