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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4-08-13 12:18

  西方,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最早为英国所采用,初始动因是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当时仅限于轻微的犯罪,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则必须通过公诉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二战结束以后,随着西方国家的犯罪率不断增长。英国的犯罪率从50年代开始就一直持续上升,美国的暴力犯罪早在1964年就达到了260万起。嘲法国和德国的刑事犯罪也呈急剧上升之势。由于犯罪率居高不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因而造成法院积案过多、不堪重负的局面,西方国家逐步卷入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的改革浪潮。

  1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简介

  1.1辩诉交易模式辩诉交易是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前,刑事被告人或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降格指控甚至是撤销指控,进而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在美国适用于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情特别轻微的刑事案件或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外的其他案件。

  辩诉交易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可以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罪名、罪数或刑罚等方面进行交易。二是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必须是自愿的、理智的和明知的。三是在辩诉交易中,法官应当始终保持客观中立,不能介入辩诉双方的谈判,但对于交易协议的效力具有否决权。四是辩诉交易成立后通常具有终局的效力,被告人做出一项有罪答辩,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对自己无罪做出答辩、以及所有申诉的权利。

  1.2认罪答辩模式认罪答辩是由被告人在正式的法庭上承认被指控的事实后,法官省略法庭调查而直接进行认定罪名和量刑的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3]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认罪答辩程序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5年以下监禁刑的犯罪。

  同时法典还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嫌虚假新闻的案件、过失杀人的案件、政治犯罪案件、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案件、税收方面的犯罪案件以及案情过于简单的刑事案件排除在适用认罪答辩程序范围之外。

  1.3处刑命令模式处刑命令模式是德国刑事诉讼中一种典型的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它是检察官根据侦查结果认为无审判的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提出发布执行刑罚的命令建议,法官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不经正式审判而予以审查、确认的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无起诉书、无开庭决定、无法庭审理的书面审理程序在德国,处刑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小,大多是轻微罪或轻罪以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其次,检察机关将案件材料连同量刑建议向基层法院或法官直接提起处罚令申请,法院受领申请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出签发或拒绝签发处罚令的决定;第三,处罚令签发的期限一般短于法院普通程序和庭审简化式的简易程序的期限;第四,在异议期内,被告人若无异议的,则处罚令生效,效力等同于正式判决,若被告人提出异议的,则处罚令自动失效。

  1.4犹豫起诉犹豫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在日本的具体表现。是由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嫌疑人的性格、年龄以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犯罪的情节,认为没有必要追诉而暂不提起诉讼以观后效的制度。

  在日本,检察官在决定犹豫起诉时,必须将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作为适用条件: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年龄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其次是与犯罪本身相关联的一些因素,如犯罪情节的轻重,民众的关注程度,暂缓起诉后会否会形成不良的导向;最后是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包括加害人对被害人有无赔偿损失、争取谅解的举措,有无逃亡或毁灭、隐藏证据等妨碍追诉的行为。嘲1.5刑事和解模式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又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笔耕论文新浪博客,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其肇始于20世纪7O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纳市实施的一个“被害人一犯罪人和解计划”。它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交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2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的对比分析2.1适用范围辩诉交易在美国适用广泛,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以及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外,其他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均可以通过这一程序来解决。如前所述,在法国认罪答辩程序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5年以下监禁刑的犯罪,并且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涉嫌虚假新闻犯罪以及过失杀人犯罪等案件不能适用该程序。在德国,处刑命令程序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官,检察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日本,检察机关只能对以下几类人做出起诉犹豫的决定:对犯罪后果采取了弥补或悔改措施的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老年嫌疑人:犯罪情节显着轻微的偶犯。

  而在加拿大,刑事和解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

  2.2参与主体 .在美国,辩诉交易的主体包括起诉方和辩护方。辩护方包括刑事被告人和辩护人,起诉方为检察院。辩诉交易的实质是公诉人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认罪换减(免)刑交易”,其最终的价值取向在于国家和刑事被告人之间的双赢。在法国,如果被告人接受量刑建议,则参与主体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检察官、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指派的法官。如果被告人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参与主体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检察官以及轻罪法院的法官组成。

  加拿大的刑事和解模式主体是则是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被告人,体现的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3启动程序(1)申请适用简化处理模式的主体各不相同。

  在美国,检察官在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协商以后,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申请;在德国、法国、日本都将申请权赋予了检察官;而在加拿大,刑事和解启动的申请权由被害人与加害人共同享有。

  (2)针对被告人对程序启动是否具有否决权的问题。由于适用简化处理模式直接对被告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产生巨大影响,故各国立法在设计简化处理模式时都赋予被告人对适用简化处理模式具有知悉权。除此之外,绝大多数法治发达的国家还都赋予了被告人对控诉机关适用简化处理模式的否决权。

 

  (3)启动时间。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在检察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之后启动;德国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或审判程序开始后提出处刑命令申请。加拿大的刑事和解程序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协商一致后启动。

  2.4审判程序在美国,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无需陪审团的参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决程序的由州法官、治安法官或地区法官独任审判。在德国,处刑命令程序只适用于一审案件,审判组织是地方刑事法院或陪审庭。地方刑事法院适用独任审判形式。陪审庭是由一名专职法官、两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制审判形式。法国的认罪答辩程序中,当被告人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理性的表示接受,则庭前的认罪答辩即转入审核阶段,由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指派的法官进行公开审判,在听取当事人和律师的陈述意见之后做出裁定,该裁定将立即执行。如若审核法官否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或者被告人拒绝接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则检察官必须按照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

  2.5被告人的权利在被告人权利保障上,美、德、日等国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庭审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在德国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六个月以上监禁,在美国若被告人为轻罪以上犯罪,如果辩护人不参加或被告人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则审判组织必须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

  2.6程序变更后导致的诉讼结果. 在美国,法律没有关于辩诉交易程序变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允许辩诉交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因为适用辩诉交易程序是经过检察官的申请和被害人的书面同意的,不得随意改变。在德国,如果地方法院法官不同意检察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被告人拒绝签署或不签署法院签发的处罚令,案件就转入一般审理程序,按预定日期进行审判;在法国,若审核法官拒绝核准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则认罪答辩程序转为普通公诉程序,之前在认罪答辩程序中由刑事被告人所作的种种声明和司法机关所做的案卷笔录将归于无效,不能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

  3对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的思考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公法私法化倾向开始出现,传统的公、私法界限日益模糊。公法强调的强制服从、单方干预等精神逐步向私法所具有的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价值理念转变。诉讼契约的观念也渗入到刑事诉讼法领域,使得原来被作为不平等法律关系典型代表的刑事诉讼开始渗透了一些私法领域特有的色彩。也使得各国的刑事简化处理模式具有了以下共同点:(1)多种模式相结合。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只简要介绍了几种较为典型的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

  其实,各国的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针对不同案件形式多样。如美国同时适用辩诉交易、认罪答辩、刑事和解等模式。《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简易程序、对法人、社会团体处以罚款程序等特别程序。嘲(2)追求司法效率。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多样化使得犯罪率增高,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不堪重负,法定期限内难以结案,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建立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能避开繁琐、冗长的正式审判程序,减少案件积压,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3)追求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是对既往犯罪事实的追溯。犯罪具有过去性、隐蔽性以及难以回避性等特点。侦查技术的缺陷也常常造成证据的湮灭从而使得取证困难。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蕴含着对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有利于及时高效地对刑事被告人实施教育和改造,避免诉讼迟延;同时,刑事案件简化处理模式还避免了进行公开审判或定罪给被告人心理留下的阴影,使其再社会化过程相对容易。最后,这些模式从实质上来说即是在“绝对公平’傩以实现的现实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可能实现的w相对公平”,体现的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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