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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冒名转让房屋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7-06-13 02:03

  本文关键词:论冒名转让房屋的责任承担,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冒用他人之名对他人房屋进行转让的行为并不鲜见。对这一行为及产生责任进行分析,首先要确认冒名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其次根据法律性质涵摄入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但是,对此中的诸多问题,学者众说纷纭,实践中也演绎出不同的处理进径。本文将以一则冒名出售房屋案为线索,就确定冒名转让他人房屋行为的责任承担中遇到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这些问题包括:冒名转让房屋的性质、对于买受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登记机关错误登记产生的责任性质、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并存的承担方式等。本文第一部分作为引言,引入了冒名出售他人房屋的案件,以及与冒名处分行为所涉责任承担相关的主要争议问题。文章第二部分讨论了冒名转让房屋的性质,为下文探讨责任承担问题奠定讨论基础。文章分别对准无权代理说与无权处分说进行了讨论,并认为冒名处分房屋应为无权处分;文章进一步对冒名转让房屋行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探讨,对反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对善意买受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文章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产生的责任之性质,并先行讨论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与国情,本文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为行政行为,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相应的为国家赔偿责任,而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公法性质的责任。文章第四部分则分析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并存于同一主体时责任承担的方式,通过对责任承担在公法体系与私法体系之间流转的分析与对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对比,本文认为应当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要求登记机关或者民事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若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全额向冒名转让人追偿。最后是文章的结论。本文认为,对于冒名处分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应当按照前述思路进行分析处理。
【关键词】:冒名转让 善意取得 国家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致谢5-6
  • 摘要6-7
  • ABSTRACT7-11
  • 1 问题的提出11-15
  • 1.1 问题背景11-12
  • 1.2 典型案例12-13
  • 1.3 论述脉络13-15
  • 2 冒名转让房屋的法律性质与房屋所有权变动15-25
  • 2.1 冒名转让房屋的法律性质之辩15-21
  • 2.1.1 冒名转让房屋的行为结构15-17
  • 2.1.2 准无权代理说及其批判17-19
  • 2.1.3 无权处分说及其肯定19-21
  • 2.2 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21-25
  • 2.2.1 主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21-22
  • 2.2.2 反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22-23
  • 2.2.3 对反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观点的反驳23-25
  • 3 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及其赔偿责任25-34
  • 3.1 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及其赔偿责任25-31
  • 3.1.1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25-27
  • 3.1.2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27-29
  • 3.1.3 错误登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9-31
  • 3.2 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之性质31-34
  • 3.2.1 私法责任说31-32
  • 3.2.2 公法责任说32
  • 3.2.3 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之公法责任属性32-34
  • 4 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存的责任承担34-40
  • 4.1 按份责任说34-35
  • 4.2 补充责任说35
  • 4.3 不真正连带责任说35-36
  • 4.4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36-40
  • 4.4.1 赔偿责任在公法体系与私法体系之间的融合36-38
  • 4.4.2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38-40
  • 5 结论40-42
  • 参考文献42-44
  • 索引44-45
  • 作者简历45-47
  • 学位论文数据集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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