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消灭
发布时间:2017-06-20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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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裁判要旨】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视为自愿弃权,不得再行主张约定解除权。□案号一审:(2014)广民初字第1628号【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唐某、赖某。被告(反诉原告):谢某。原告(反诉被告)唐某、赖某诉称:2013年1月7日,出卖人唐某、赖某与买受人谢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唐某、赖某将位于莲花大道
【作者单位】: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约定解除权;合同解除;买受人;裁判要旨;房屋买卖;违约方;先履行抗辩权;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住房建筑面积;
【分类号】:D920.5;D923.6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视为自愿弃权,不得再行主张约定解除权。□案号一审:(2014)广民初字第1628号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下:出付了购房款10万元。2013年5月30日【案情】卖人将位于广昌县莲花大道中段小桥交付时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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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6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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