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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27 17:23

  本文关键词: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电子竞技游戏画面具有可复制性、可固定性、创造性,属于思想的表达。由于制作过程具有编排性、类似于摄制电影,因此宜将其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视听作品的制作手段已被极大的丰富,应当取消"摄制"这一限制因素。电子竞技游戏视频中玩家行为的娱乐性和智力密集性决定了电子竞技游戏玩家可获得表演者权。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电子竞技游戏 网络直播 表演者权
【分类号】:D923.41;G899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网站的用户数量在近两年内增长异常迅猛。有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游戏直播用户为1200万,2015年为4800万,至2016年将会突破一亿人。1从2013年至2015年,在仅仅两三年之内国内出现了大量以直播电子竞技游戏为主营业务的网站,如斗鱼、龙珠、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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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9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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