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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4-10-18 17:44

【摘要】 证券分析师是指在证券市场中,通过解读和预测证券价值的变动趋势、经济政策的发展方向、统计数据的内在真相等信息,为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的专业人员。证券分析师应恪守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义务。我国现阶段执业的证券分析师,均为买方分析师或是卖方分析师。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以证券分析师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其产生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人遭受客观损害。对于证券分析师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一直以来学术界都有争论。笔者认为,分析证券分析师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关键是分析证券分析师与权利相对人之间是何种关系。本文将分具体情况论证买方分析师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卖方分析师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为过错责任,只有在买方分析师违反忠诚义务和卖方分析师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分析师才构成“过错”。在过错的证明方面,“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方法比较适合证明买方分析师的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法则更适用于需要证明卖方分析师过错的重情形。同时,专家证据制度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证券分析师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最佳的方式是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以投资人因分析师的过错行为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在买方分析师民事责任中,由于分析师与机构是合同的双方,当机构因分析师的行为受损时,由分析师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清晰明了的。在卖方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卖方分析师与用人单位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可向分析师追偿损失,但应综合考虑机构从分析师执业行为中的获利情况、机构管理上是否缺失、选任是否妥当等相关情况对该追偿权予以适当限制。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级不高,约束力不强;立法分散,不能形成统一规范的证券分析师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发展滞后,无法可依现象较为突出;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突出,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不力;诉讼制度不利于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等。为减少分析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规范的证券分析师法律规范体系;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明确统一行业管理;改进代表人诉讼制度,减轻投资人诉讼成本;实行并推广责任保险制度,强化民事责任的赔偿功能。 

【关键词】 买方分析师; 卖方分析师;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引言

本文基于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买方分析师的违约责任和卖方分析师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抗辩事由、责任承担和赔偿范围进行理论分析,并针对市场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最终目的是对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进行规范化治理,促进证券分析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给投资者一个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证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和保护证券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出于对所服务机构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虚假陈述、不实说明、违规预测等过失或欺诈行为,市场公正性被破坏,投资者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而又状告无门,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层出不穷的证券分析师违规预测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挫伤了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出现这种现象,证券分析师民事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是重要原因之一。在发生证券分析师违法违规行为时,对投资者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是鼓励和支持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但是,综观我国《证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文,绝大部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少明确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条文,法律责任方面的不足客观上姑息了分析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投资者不得不承受来自市场风险以外的人为风险。因此,明确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将对减少分析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需分情况具体分析。


一、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形成

(一)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定位
1、证券分析师的定义、类型与执业资格
证券分析师一般受聘于经营证券相关业务、有证券交易贱户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对冲基金、商业银行投资部等金融机构,但不同类别的分析师服务的对象是有差异的。证券分析师起源于美国,是指在证券市场中,通过解读和预测证券价值的变动趋势、经济政策的发展方向、统计数据的内在真相等信息,为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的专业人员,包括宏观经济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基金产品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衍生品分析师等职业模式。买方分析师服务的对象是其雇主,他们出具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的目的是为雇主的投资决策和项目提供参考;卖方分析师主要是为不特定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我国的证券分析师大多是卖方分析师;独立分析师在国外比较多见,他们一般和承销、认购他们所调查研究公司所发行证券的机构没有任何联系,主要来自于专门的研究机构和高校,通常通过征订或其他方式出售研究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分析师从事证券咨询业务,需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两门;其次,分析师的执业必须依托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执业;最后,需有两年证券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并由其雇主向所在地证监会提出申请,经地方证监会审核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准予执业的,方能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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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师的义务
由于投资行为高度的专业性和普通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普遍的依赖心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证券分析师的影响。正是因为如此,证券分析根据美国有关定义,“研究报告”是指分析师书面或电子呈报形式的研究成果,包括对有益证券、某一特定公司或行业的分析,研究报告应该提供据以作出投资决策的合理、充分信息,但不包括投资建议。师对于证券市场价格的影响力相当大,其出具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很容易造成股票市场价格波动。当证券分析师的投资建议和研究报告通过电视和网络大面积传播时,证券分析师对资本市场的各个投资主体影响更为深远,甚至能够最终影响资金资源配置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因此,证券分析师在从业过程中应当对工作高度负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行业规则和道德准则,谨慎执业。《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规定了证券分析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原则。①这与此前废止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中证券分析师应遵循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原则的规定一脉相承。这四项原则也是证券分析师应尽的最基本义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规定的证券分析师的其他义务也均是围绕这四项进行延伸。该项义务包含两方面,即证券分析师应保持独立性并保证其工作成果的真实可信。独立性是证券分析师最本质的特征。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保持身份上的中立和工作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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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承担..........18
(一)证券分析师的过错认定..........18
(二)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承担..........21
四、完善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26
(一)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26
(二)完善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建议..........29

四、完善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一)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证券分析师作为一个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湘中药”案出现前无论是在资本市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近年来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面对证券市场的巨大利益,投资者愈加依赖证券分析师的投资建议,证券分析师行业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必然会愈加明显。在未来几年内,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类的案件可能会大规模增加,这必然会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因此,当前最关键的就是提前对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预防将来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简单统计了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我国现行《证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概括性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设立、执业原则以及法律责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是1997年由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规定了投资咨询业务的定义并列举了的具体形式;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条件、执业原则及业务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咨询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证监会颁布,1998年开始实行。该细则是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解释和行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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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主要针对当前证券市场上证券分析师违法违规行为泛滥、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公正性被严重破坏的现象,选择证券分析师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切入点,研究证券分析师在当前证券市场上的业务、作用以及为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分析探讨,笔者主要得出了如下结论:其一,关于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性质。证券分析师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买方分析师来说,因其与其所在公司签订有契约,分析师应根据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完成工作,如若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卖方分析师来说,因卖方分析师的服务对象为非特定投资者,双方之间并没有订立合同,就不应承担合同责任,若违反法定义务,则应按侵权责任论处。其二,关于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承担。参考民事责任承担相关理论和法律,本文主要侧重于分析证券分析师的过错认定和卖方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买方分析师的违约责任和卖方分析师的侵权责任均为过错责任,分析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是判断分析师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买方分析师的“过错”主要表现在违反忠诚义务方面,尤其在自身利益与机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仍忠实的为机构利益服务。卖方分析师与大众投资者没有任何合同对双方之间的行为进行约束,只需分析师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认为分析师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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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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