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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法司法解释完善的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15-02-04 09:28

 

  论文摘要 在司法解释中刑法司法解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不仅很好的适应了这个不断变更与发展的社会,更重要的是它克服了刑法典所具有的滞后性以及刑法条款所具有的模糊性。因此,刑法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刑法典及其刑事法规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急需完善和改进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司法解释 体制 路径

  刑法解释是将法律的书面内容与现实的案件结合起来,在案件中科学合理的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在法律和现实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是有权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因此主要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机关,则主要负责司法解释,二者分工明确,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所具有的问题和针对问题的改善措施。

  一、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一)刑法及刑法立法解释滞后性的必然要求
  如果刑法及刑法立法解释不能涉及和适用于任何社会关系,就必定会存在滞后性,缺乏与时俱进的特点,立法解释也不例外,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的,所以它只能依据刑法的立法原则或法律精神来解释刑法,但却不能如司法机关那般了解司法审判和检察实践。因此就算对刑法有一定程度的超前,但也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所以现实的实践中要研究各种新奇百怪的犯罪案情还得要借助司法解释来完成。
  (二)刑法及刑法立法解释概括性、模糊性的必然要求
  语言文字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特别广泛,是传达信息,表达意思的主要手段,但是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每一个字可以表达许多种意思,这就不可避免的在阅读时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而法律是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没有办法当面沟通,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法律不仅具有模糊性还具有抽象性。这就必须借助司法解释对具体案情进行具体解释,司法解释更具有灵活性和适用性,在一定水平上解决了刑法及立法解释存在的模糊性、抽象性等问题。
  (三)刑法不全面性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有力武器,能够维护世界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涵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次,人的认识是有限的,虽然人的认识在逐步的完善和提高,但是事物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人的认识总无法达到无限。因此,即使立法者拥有极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人生阅历也不可能完完全全将所有生活中的问题立法成文。更何况,将来的情况谁也无法预知,因此刑法必然存在不全面性。所以,需要司法者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作出最科学最合理的解释。
  (四)刑法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今世界,是个法治世界,任何事情都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但是法治并不代表不近人情,现代刑法秉承着人道主义原则,即使是犯罪者他们的人权也应该予以尊重,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也必须予以保护,不再是以前单纯的报应主义。所以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政策是“宽严相济”,既有规矩讲人情。但是,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这是因为司法机关距离人最近,在司法过程中能更深入、更准确的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一切情况,因此能更好、更迅速的处理案件,保障犯罪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呈现了“多元化”、“多级制”的现象
  刑法司法解释主体不明确,出现多元化和多级制,各种非法机关参与其中,使得司法解释出现混乱的局面。按照相关规定, 只有“两高” 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是合法主体,其他部门机关一律不许参与,这样才能保证各司其职。另外,即使是合法主体,也有各自的专门负责的领域,如果两高同时决定司法解释,那么必然存在冲突,毕竟两者职权有差异,代表的权益主体也不同,那么意见很难达成一致。另外在刑事审判时,原告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充当,所以刑法司法解释权不能让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对等,就像让游戏者自己规定游戏规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那么公平性就得不到保障。最后,刑法司法解释必须有一个严格统一的标准,全国各地统一执行,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公正。
  (二)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有立法之嫌
  司法解释能够一定程度的弥补刑事立法所存在的缺陷,这是因为它能有效克服成文法典的局限性。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现实案例中司法解释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情况不容乐观。目前我国总共有335条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367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46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这些书面形式的司法解释与立法和立法解释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委员会的立法权。解释是用来辅助立法的,立法不可能包含生活中的每一个情况,这就需要解释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解释,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辅助手段不能超越主体,也就是说解释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与法律文本相差太大,甚至是相悖。否则,立法何用?一旦司法解释无视立法,那么司法机关将成为另一个立法机关,这样职责混乱,司法机关也没法做到公平正义,这是违反宪法规定的。立法要求简单精炼,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存在各种问题,故需要司法机关在实际案例中依据立法解释行使科学的司法解释,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解释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三)不规范、不稳定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问题突出
  规范性和准确性是对刑法司法的解释的最基本要求,但是很多司法解释在实际案件中都存在很多疑虑,没有做到坚决按照规定处理,这是因为很多文件自身都不确定,还在后面加上 “试行”这一词眼,另外,两院各持一个司法解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实际案例的操作中,常常产生分歧,各抒己见,很难达到一致。

 

  (四)司法解释的监督依据贫乏
  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基本没有监督制约法律解释权的法律,我国司法解释的监督依据贫乏,监督很随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理应行使其监督的权利,但实际上却很少能在关键时候发挥其作用,阻止和纠正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解释主体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徇私舞弊,态度散漫,带有个人情绪,不能做到完全公正等等,这一系列问题让人不禁对司法解释的可信度表示怀疑,也让人不禁对其权利腐败问题担忧。

  三、刑法司法解释完善的路径

  (一)规范解释主体,杜绝违法解释
  提出问题后就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规范解释主体,杜绝违法解释就是首先要做到的。刑法司法解释权的最终解释权归还于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应渐渐从刑法司法解释中退出,这样才能使解释主体变得纯正。就像有些学者提出的,因为检察院既是“法律监督者”同时又是“控方”,这两种角色集于一身,就类似于运动员自己充当裁判员,这样有失公允。因此要求最高法对刑法解释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能是对已有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化阐明和适当的运用,而不能对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或随意扩充解读。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严谨的态度,和公正的立场,才能保障刑法司法解释高水平、高效率的解决社会关系中的问题,否则就会出现模糊抽象、前后矛盾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案例中存在很多分歧,无法公正合理的解决社会关系中存在的矛盾。
  (二)规范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
  针对目前的司法解释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最关键的措施是规范其制定的每个程序,杜绝可以产生问题的任何环节。一项司法解释的发布都要经过立项、调研、起草、审议最后发布这一系列程序,如果每一个程序都严格按照规定制定,那么司法解释就不太可能存在太大的问题,当然,在正式发布之前还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检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最终确立。如果司法解释没能通过审查,存在任何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地方,全国人大委员会都应该坚决否决此司法解释,重新修改直至通过审查。为了避免审查机关徇私舞弊,应该增强全国人大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将责任分配到具体审查机关审查个人,用责任牵制每个工作人员。这样,每一个司法解释过程责权到人,能够让司法解释更加透明化,更加公正合理。
  (三)刑法司法解释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1.司法解释结构和形式系统化和规范化过去
  刑法司法解释在结构上不完整,文件编号混乱,存在很大的问题。而目前,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结构和形式都在向正规化发展,统一规定了结构、编号、文件名等。这样不仅提高了刑法司法解释的外在质量,同时提高了内容的精准性及形式上的完美性,使刑法司法解释内外和谐、内容与形式皆有提高。
  2.刑法司法解释文件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刑法司法解释文件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一方面便于工作人员管理和运用,另一方面更是方便公众遵守。而刑法司法解释要达到系统化和规范化最关键的是其编纂过程,虽然目前编纂公作取得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不够全面、不够及时、不够科学等问题;解释的编纂是对现有的所有刑法司法解释文件整理、修改、补充形成新的、系统的刑法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减少解释中存在的不足、分歧。
  (四)监督审查制度的建立
  确立相关审查制度、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监督,具体可以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的监督司法解释的特权,对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可以酌情进行劝阻,同时创设专门的检查部门监督管理司法解释。另外对违法或不良刑法司法解释我们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不能纵容,具体还要责任到个人,一旦发现违法刑法司法解释,首先要停止其法律效力,然后按法律程序重新审理,并且对违反刑法司法解释原则的行为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已经造成的错案,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
  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当今世界尤其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即使是刑法也处处体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司法案件中不可避免的仍然存在个别不公平、虐待犯罪人的不良行为,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现代刑法也更注重保障人权。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忽视和损坏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这将严重影响刑事法治的发展。为了杜绝这类不良现象的发生,要着手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培养他们维护犯罪人人权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保证犯罪人的安全,这样做不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幸事,更是刑事法治的幸事。

  四、结论

  刑法司法解释在刑法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作为司法解释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并且推动和指导法律变革。刑法司法解释在历史的长河中存在过许多问题,也经过很多次改进,尽管将来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还是会不留余力的力求让每一份刑法司法解释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合理。

 



本文编号: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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