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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与转化型抢劫罪零交集论证

发布时间:2015-02-04 09:25

 

  论文摘要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是一段比较特殊的年龄段,很多问题在这个年龄段都有特别的规定,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上也不例外。本文以这一特殊年龄群体作为研究目标,首先简要阐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概念、刑事责任的等内容,进而顺理成章地引出其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上是否有可能的议题。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初衷及司法现状的经验等各方面综合论证,得出其不满足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条件的结论。

  论文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 转化型抢劫罪 刑事责任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在我国,“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 这是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相应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规定在《刑法》第17条第2款;通说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该对八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具体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可。问题在于,其中的抢劫罪是否包含事后转化型抢劫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与事后转化型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如果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了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就不能以自己年龄过小为借口而逃避法律处罚,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实际案例中实施转化型抢劫罪犯罪行为的主体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是否要认定其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检和最高法分别在2003和2006年作出了司法解释。遗憾的是,最高检和最高法关于这一问题的司法解释给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由此导致的争议和讨论不少,大家各有各的立场,各有各的理由。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立场:肯定的态度,否定的立场以及中立的观点三种。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持消极的态度,否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一) 事后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相区别
  事后转化型抢劫罪是为满足司法实践各种作案手段的需要,作为抢劫罪的补充形式后增加的,虽然二者同有抢劫二字,但是二者是两种不同罪质的犯罪类型。
  首先,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和抢劫罪在前提条件上的要求不同。笔者倾向于支持其准确含义是“犯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明确了这个前提之后,再回头看我国刑法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在不满足犯先前罪行的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罪这种后位阶的犯罪形式是不可能成立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也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转化型抢劫罪和抢劫罪的犯罪人在作案动机上大相径庭。“抢劫罪必然侵犯双重客体——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客体的内容将抢劫罪最主要的两方面危害性表露无疑” 。抢劫罪的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系主动采取的排除被害人反对的手段行为,其一开始就放任了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的伤害。而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是由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转化而来,“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采取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最后,转化型抢劫罪和抢劫罪的行为手段对被害人或第三人的伤害的强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是为强取财物而实施的,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而一般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多是一种基于本能的反抗行为,行为人只是出于防止被害人夺回自己已经控制的财物的考虑,对被害人的追回行为设置障碍,行为人并不蓄意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等造成莫大的损害。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抢劫罪要轻微许多。
  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不可混为一谈。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抢劫罪,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已满十四周岁就得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不轻纵犯罪,有他的合理考虑在里面。但是对于社会危害性远低于抢劫罪的转化型抢劫罪,如果再将这个年龄界限定在十四周岁未免太不近人情,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应的至少应该大于十四周岁,该年龄段的人对转化型抢劫罪不负刑事责任不是不能接受的,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满足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条件是站得住脚的。
  (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否定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界定
  我国在刑事领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并强调着重给予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在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这个特殊年龄段的划分不仅非常科学而且非常合理。刑事责任年龄的多层次划分正是体现了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的特殊眷顾。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法律常识,尽量限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为各国的通例。对于该年龄阶段的青少年,刑法采取的是谦抑的态度,不重处罚重教育,从这种立法的保护青少年的考虑出发,转化型抢劫罪毕竟不是抢劫罪,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为抢劫罪对待,不应该让该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否则有惩罚过于严厉之嫌,与刑法保护青少年的初衷不符。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可能性及危害性分析
  “十几岁的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见事起意” 。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该年龄阶段的青少年被犯罪诱惑的可能性很大。“伴随而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现指数增长的趋势,犯罪面之广,数量之多,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困扰。但是,我们理性的分析就可以看到。“未成年作案成员中,初犯、偶犯占95%左右” ;且暴力型犯罪案件不是很多, 其多表现为盗窃、诈骗或抢夺少量财物,主观多为争强好胜,社会危害性不大。“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即使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表面上满足某一罪的构成要件时,我们也要进一步考虑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能理解和包容的就应该适时出罪。
  3.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可改造性
  有句名言是这样说的:“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要紧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生理发育快速,但是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很难抵制外界形形色色的诱惑,难免误入歧途,如果因为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或者他人的诱惑实施了法定转化型抢劫罪行为就被定性为犯转化型抢劫罪,这样的处罚难免过于严苛。“应该看到,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深,且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后,大都有悔改之意,有重新做人的愿望”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不成熟却冲动这一性格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易被改造的一面,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上,没有必要对其过分苛责。

  三、完善建议

  “刑事审判不是简单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然后进行三段论的逻辑演绎得出判决结论的过程” ,许多问题并不能用简单的是与不是来回答,即使有些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意味着我们真的有必要去追究它。尤其是当被讨论的问题的主体涉及到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这一特殊的年龄群体时,我们对问题进行怎样的定性判断,所得出的处理结果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影响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惩罚不是目的,也不应该成为我们的追求。在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范围的问题上,我们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多一些包容,少表现出对立甚至对抗的情绪,将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范围限于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犯罪行为,使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彻底贯彻。

 

 



本文编号: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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