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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7-04-13 13:19

  本文关键词:论“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交通碰瓷行为已危害到社会秩序或社会公共安全,触犯法律法规,严重的已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对该行为准确定性,才能有效遏制其发生,更重要的是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谓交通碰瓷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通过身体、动物或者驾驶车辆等手段碰撞车辆制造交通碰瓷事故,进而向受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对该行为的处理不一,刑法理论界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交通肇事罪说、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说、分别处理说等五种主要观点,各种观点均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有其不足。对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应遵循分别处理说,即应根据该行为的不同类型分别定性处理:首先判断碰瓷者索要财物有无实施暴力等行为,若无,则依据受害人给付财物碰瓷者是基于何种心理,倘若是被骗的,则定性为诈骗罪,倘若是被迫的,则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若碰瓷者还实施了暴力,则要判断该暴力行为是否使得受害人意志自由被完全压制、剥夺,倘若只是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处置财物,则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倘若完全压制受害人反抗的,则判断使用的暴力程度定性为抢劫罪或抢夺罪;最后,需判断交通碰瓷行为有无侵害公共安全,如有,按牵连犯处理定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利用猫狗作为工具在市郊区制造交通碰瓷,被害人基于受骗心理支配财物,此时宜定性为诈骗罪,又如碰瓷者在车流大的高速路制造交通碰瓷,此时已侵害公共法益,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
【关键词】:交通碰瓷 行为定性 分别处理说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第1章 引言9-12
  • 1.1 问题的提出9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9-10
  • 1.3 文献综述10
  • 1.4 研究方法10-11
  • 1.5 论文结构框架11-12
  • 第2章 交通碰瓷行为的界定12-15
  • 2.1 交通碰瓷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2-13
  • 2.2 交通碰瓷行为的主要类型13-15
  • 2.2.1 行人碰瓷13
  • 2.2.2 动物碰瓷13
  • 2.2.3 驾车碰瓷13-15
  • 第3章 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争议及其评析15-22
  • 3.1 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争议15-18
  • 3.1.1 交通肇事罪说15
  • 3.1.2 诈骗罪说15-16
  • 3.1.3 敲诈勒索罪说16-17
  • 3.1.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说17
  • 3.1.5 分别处理说17-18
  • 3.2 对争议观点的评析18-22
  • 3.2.1 交通肇事罪说的评析18-19
  • 3.2.2 诈骗罪说的评析19-20
  • 3.2.3 敲诈勒索罪说的评析20
  • 3.2.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说的评析20-21
  • 3.2.5 分别处理说的评析21-22
  • 第4章 交通碰瓷行为定性之我见22-29
  • 4.1 相 关 理 论 问 题 的 澄 清22-25
  • 4.1.1 交通碰瓷行为中公共安全的具体认定22-24
  • 4.1.2 交通碰瓷行为中罪数形态的认定24
  • 4.1.3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24-25
  • 4.2 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25-29
  • 4.2.1 行人碰瓷行为的定性26-27
  • 4.2.2 动物碰瓷行为的定性27
  • 4.2.3 驾车碰瓷行为的定性27-29
  • 结语29-30
  • 参考文献30-32
  • 致谢32-33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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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进;关于潘某某碰瓷行为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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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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