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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4 07:22

  本文关键词:宋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法制建设成就最高的朝代,其死刑复核制度相较前朝也有所改革和创新,主要根据死刑案件案情不同分为普通死刑案件和疑难死刑案件,并且因此制定了不同的复核程序。虽然它的本质还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工具,但是就其严密的制度对调节当时的社会矛盾、减少冤狱的发生还是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因此通过对宋代死刑复核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不仅可以还原历史真相,还可以通过挖掘其制度的合理性,对当前的法治建设做贡献。宋代之所以形成如此独特的死刑复核制度,也是基于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首先,在古代中国的漫长历史中,死刑一直是统治者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有效工具,然而如果实施死刑过多、冤狱频发,无疑会激发阶级矛盾,引起社会动荡,所以在运用死刑维护阶级统治的同时,也要限制死刑,防止冤狱滥觞,维护社会稳定,死刑复核制度便应运而生。在经过秦汉时期漫长的萌芽阶段后,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被最终确立,并且在隋唐时期得到全面发展。到了宋代,统治者已经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发展和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势在必行。其二,在政治制度方面,因为受到当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理念和“监司付以一路,守臣付以一州,令宰付以一县,皆与天子分土而治”的政治结构的影响,宋代在州府之上中央之下创设提点刑狱司,由提点刑狱司掌控死刑复核权,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刑部的工作负担,提高复核效率,而且直接限制了州县对死刑定判权,并且借此达到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的目的。在思想观念方面,因为宋代的统治阶级以明德慎罚、慎刑恤狱的慎刑思想为主流价值观,强调立法之制严,用法之情恕的执政理念,他们在制定周详的法律体系和严密的司法制度的同时,非常重视民命、防止刑狱滥觞,特别针对尚有疑问和争论的死刑案件,制定了必须向皇帝请旨判决的程序。分析普通死刑案件的复核制度,最主要的是厘清复核机关的变迁。在宋初,元丰改制前,州府拥有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并且在执行前无需申奏刑部复核,只需在事后备案即可。到了元丰改制后,中央加强对州府的控制,创设提点刑狱司,普通死刑案件需要经过提点刑狱司的复核后才可以执行。除此之外,军人犯死的案件都要经过枢密院的复核方可执行。疑难死刑案件的复核,也称奏案复核。复审机关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并且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能变化也经过了五个阶段,但是如果遇到复核机关之间意见不合无法定判或者皇帝不同意原议定的罪名等特殊情况时需要启动朝臣杂议。关于奏案的范围,主要有法定申奏和酌定申奏两种。法定申奏是指在敕令中明确规定必须要申奏裁决的案件,如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和军人大辟案件。酌情申奏是指在敕令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上奏,但根据犯者的情况及犯罪情形决定有必要进行上奏请旨的案件。通常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怜、情法不称的情况。疑难死刑案件经过奏谳后,理论上有三种处理结果:第一:案情若无疑虑、无可悯,则依法执行死刑;第二,原审不当,发回重审;第三,有情理可悯、刑名疑虑等情况,减死从宽。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宋代的奏案经过奏谳后通常可以减死从宽处理。通过对宋代死刑复核制度进行的梳理,结合该制度的特点和实际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点,对当代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点启发:首先,保证死刑复核权的集中性和最高性;其次,减少立法漏洞并且排除主观性的影响;再次,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最后,促进死刑复核程序监督主体的多元化。
【关键词】:宋代 死刑复核 慎刑思想 死刑改革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9;D924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3
  • 一、宋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述13-23
  •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定义13-14
  • (二)宋以前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演进——从先秦到隋唐14-18
  • (三)宋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政治基础——强干弱枝的政治结构18-20
  • (四)宋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慎刑恤狱的思想理念20-23
  • 二、普通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23-30
  • (一)刑部对普通死刑案件的复核23-24
  • (二)枢密院对军人死刑案件的复核24-26
  • (三)提点刑狱司掌握地方死刑复核26-30
  • 三、疑难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30-38
  • (一)以大理寺、刑部为主,朝官杂议补充的复核主体30-34
  • (二)奏案的适用范围——法定申奏与酌定申奏结合34-36
  • (三)以减死从宽为主的裁决原则36-38
  • 四、宋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完善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的启示38-44
  • (一)保证死刑复核权的集中性和最高性38-39
  • (二)减少立法漏洞并且排除主观性的影响39-41
  •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41-42
  • (四)促进死刑复核程序监督主体的多元化42-44
  • 结论44-45
  • 参考文献45-47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7-48
  • 致谢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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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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