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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扩大受贿罪的贿赂范围

发布时间:2017-04-20 04:10

  本文关键词:论扩大受贿罪的贿赂范围,,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近年来我国已将反腐败工作提高到关系民族命运的高度,为了能更有效地治理腐败问题,党中央及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规定。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仍有一定的不足,主要是在贿赂范围的相关规定上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反腐败的工作。在2015年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贿赂犯罪有了新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计赃论罪”的传统量刑模式,设立了数额加情节的弹性量刑模式,为日后进一步完善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奠定了基础。关于受贿的贿赂范围较窄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多年来的激烈争论,贿赂范围合理性的扩大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立法问题。传统的贿赂范围主要限定为“财物”,但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将“财产性利益”归为受贿行为对象之中,不过立法机关并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将贿赂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新颖隐蔽的受贿犯罪逐渐滋生起来,尤其是“非财产性利益”更是发展猖獗。一大部分学者认为“非财产性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求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贿赂范围中以用来更加全面的打击腐败犯罪。本文将以受贿罪范围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分析受贿罪从我国古代到新中国的发展变革,并且从域外对受贿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值得我国借鉴的相关内容。与此同时对贿赂范围较窄引发的各项问题进行讨论,如其一协助贿赂,即通过提供帮助,通过行贿目标即有权力的人或其亲属解决一时之需、化解困难等方式来获取以后的关照、好处等行为进行贿赂;其二感情贿赂,为建立感情而进行的各种投入。行贿人利用贿赂对象及其亲属婚丧嫁娶之机或生日、生病、升学、晋级之时,以慰问、祝贺或问候等名义,以“红包”的形式进行的感情投资;其三信息贿赂,是指行贿人通过提供信息而获取好处,受贿人可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获得可观的经济或政治利益,主要表现为提供人事职务升迁信息、商业秘密、审判机密等,同时还有业绩贿赂、代替受罚型贿赂、娱乐消费型贿赂和退休后收受型贿赂等多种形式。然而,对于重大贪腐案件中频繁被爆出的性贿赂问题,我国社会各界对此十分痛恨,性贿赂在腐败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且有愈演愈烈趋势。结合以上内容,笔者对合理扩大贿赂范围进行分析论述,认为应该将贿赂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且对性贿赂一并予以打击。尽管非财产性利益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会面对调查取证困难等复杂局面,但非财产性利益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必须得到我们的高度关注。最后本文将从合理地扩大贿赂范围后相关完善的角度对非财产性利益如何定罪量刑、性贿赂的界定问题等进行论述。
【关键词】:受贿罪 贿赂范围 非财产性利益 性贿赂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92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2
  • 一、受贿罪范围的相关规定12-19
  • (一) 我国古代关于受贿罪范围的相关规定12
  • (二) 新中国关于受贿罪范围的相关规定12-17
  • (三) 域外关于受贿罪范围的相关规定17-19
  • 二、贿赂范围较窄引发诸多问题19-26
  • (一) 新型受贿行为可逃避刑罚19-20
  • (二) 惩罚性贿赂行为无法可依20-26
  • 三、扩大贿赂范围的合理构想26-33
  • (一) 增加非财产性利益26-30
  • (二) 性贿赂应纳入刑法打击范围30-33
  • 四、贿赂范围扩大后的相关完善33-36
  • (一) 非财产性利益定罪量刑构想33-34
  • (二) 性贿赂的界定问题34-35
  • (三) 增设资格刑35-36
  • 结论36-38
  • 参考文献38-41
  • 作者简介41-42
  • 致谢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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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问“性贿赂”犯罪化[N];检察日报;2008年

3 ;再论刑法不应增设“性贿赂犯罪”[N];检察日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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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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