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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之界分

发布时间:2017-04-25 00:02

  本文关键词: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之界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学理上对危险犯的研究已有一百多年,危险犯一直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一席。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对其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说认可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分类,但关于二者的区分标准学界见解纷呈,并未达成统一认识。而我国对危险犯的关注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也主要是对大陆法系理论的借鉴,而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抽象危险犯被格外关注,也因过早介入刑罚处罚争议不断,为了合理控制其进入刑法的“度”,就有必要首先对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作出准确界分。本文在对目前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四种界分学说构成要件说、危险属性说、危险程度说、判断方式说进行系统概述、评析的基础上,肯定判断方式说,使处于模糊地带的抽象危险犯获得清晰定位,以期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借鉴。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3.9万字。第一部分,问题之提出。肯定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这一危险犯的分类类型,并举例说明界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具有在学理上使抽象危险犯的界定更加清晰和在实务中为危险犯的适用提供依据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学说之争议。对当前学理上存在的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说、危险属性说、危险程度说、判断方式说四种学说进行了系统性评述。在构成要件说部分,对学界上否定“抽象危险犯”的声音作出回应,并着重对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争议做了论述;其作为德、日所适用的代表性学说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适用起来一目了然,但它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区分,且目前我国刑法无法达到完全依赖构成要件区分的条件。危险属性说是根据危险的行为属性和结果属性区分的。但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的区分难以实现,不具有现实意义。从广泛的结果意义上来看,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危险都属于结果危险。危险程度说中涵括了三种观点,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的程度区分、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的区分以及裸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区分,但三者最终都落脚到对危险程度的比较上,陷入了无法比较的怪圈。判断方式说是认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分别属于“立法推定”的危险和“司法认可”的危险,一方面解决了其它学说中针对“抽象危险”的模糊性说法问题,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的做法相统一,为其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判断方式说之贯彻。首先在判断方式说的基础上对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做了界定。然后该部分选取了危险驾驶罪、“扒窃型”盗窃罪、放火罪、遗弃罪四个代表性的争议罪名进行了详细论述,认为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和“追逐竞驶型”分属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扒窃型”盗窃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但根据立法精神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由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放火罪和遗弃罪均为具体危险犯。
【关键词】: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判断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问题之提出11-13
  • 二、学说之争议13-33
  • (一)构成要件说13-24
  • (二)危险属性说24-27
  • (三)危险程度说27-30
  • (四)判断方式说30-33
  • 三、判断方式说之贯彻33-46
  • (一)危险驾驶罪34-38
  • (二)扒窃型盗窃罪38-41
  • (三)放火罪41-42
  • (四)遗弃罪42-46
  • 参考文献46-49
  • 后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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