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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类型化——来自司法判决的启发

发布时间:2022-12-23 01:51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项下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实践中对下游犯罪、"明知"的把握缺乏明确标准,并且对帮助行为本身较为关注。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应依其危害性和独立性进行分类,确立不同的入罪标准。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的促进作用程度与网络帮助行为的危害性、独立性直接相关,据此可将网络帮助行为分为三类: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有极大促进作用类;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有部分促进作用类;帮助下游犯罪前后期类。第一类对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第二类对应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犯罪,第三类对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第一类,可以独立评价帮助行为的危害性;对于第二类、第三类,仍要求对帮助下游犯罪应具备"明知"要素以及应查实下游犯罪的不法性。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司法判决中的发现
    (一)下游犯罪认定的乱象
    (二)“明知”认定的混乱
    (三)司法判决的启发:同类网络帮助行为的定罪标准较为一致
二、类型划分的依据
三、具体的类型
    (一)应以网络帮助行为所能实现的全部功能来划分网络帮助行为的类型
    (二)网络帮助行为的具体类型
        1.网络帮助行为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可极大促进下游犯罪实行行为的功能
        2.排除第一类帮助行为所具有的功能,网络帮助行为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可部分促进下游犯罪实行行为的功能
        3.排除第一、二类帮助行为所具有的功能,网络帮助行为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帮助下游犯罪前后期的功能
四、与犯罪类型的对应关系
    (一)第一类网络帮助行为对应提供程序、工具罪的次类型提供专门程序、工具犯罪
    (二)第二类网络帮助行为对应提供程序、工具罪的次类型明知而提供程序、工具犯罪
    (三)第三类网络帮助行为对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明知而提供程序、工具犯罪中下游犯罪的查实程度
五、对应关系的验证
    (一)统计方法说明
    (二)统计数据的意义
结 论



本文编号:372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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