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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中生物多样性刑法保护论纲

发布时间:2023-02-26 00:33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具有重大突出的时代意义。生物多样性内含珍贵的生态价值以及独特的时代价值,新时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应包含对生物多样性的关注。当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然超过生态自我修复的最大限度,生物多样性正在不断减少。刑法作为管理和保护环境资源的后盾性机制和底限性方法,仍然存在打击力度不足、保护范围较窄、处罚方法匮乏等制度性缺憾。改进和完善生物多样性刑法保护体系,应当支持引进生态法益理论,树立现代修复理念,以生态受损程度为标准,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范围,并契合生态保护要求,把恢复和补救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当做刑法保护的终极目的,同时强化法律体系内部联动性,以期更好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治理视阈中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时代价值
二、完善生物多样性刑法保护的正当根据
三、生物多样性刑法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一)保护客体认识不足,打击目的不够突出
    (二)刑法保护范围较窄,规定存在明显漏洞
    (三)罪名设置缺乏科学性,处罚方法明显匮乏
    (四)刑法规制行为缺漏,协调程度有待增强
四、加强生物多样性刑法保护的具体举措
    (一)优先保护生态法益,树立生态修复现代理念
    (二)拓展保护对象范围,以生态受损程度为标准
    (三)契合生态保护要求,增设罪名并且完善处罚
    (四)协调刑法保护体系,强化法律体系内部联动性



本文编号:374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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