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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运用

发布时间:2023-02-26 06:52
  近年来,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载、超速驾驶等行为时有发生并且多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11年2月25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33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经过3年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醉酒驾驶行为明显减少,民众拒绝醉驾意识得到很大提高。鉴于醉驾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加之近年来校车和客车安全事故多发,并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2015年8月29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对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进行扩充,将校车和客车的严重超载、超速行为也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本文试图通过对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精神及其所反映出来的立法以后的发展趋势,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既未遂及其罪数问题,与相关犯罪的辨析等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希望能够为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的法条规定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提供理论支撑。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校车和客车严重超载.超速行为入刑表明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立法者不断修改犯罪构成扩大犯罪圈的立法趋势。本文认为,随着社会风险增加,有些行为早期入罪化是必要的,但应严格恪守刑法的歉抑性原则,在前置法已无法发挥作用...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概述
    第一节 本罪是风险社会背景下立法趋势的产物
    第二节 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第二章 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行为人主观方面罪过性质的理论纷争
    第二节 行为人主观上不应当是过失
    第三节 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第三章 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第一节 校车和校车业务的范围界定
    第二节 旅客运输业务的司法实务认定
    第三节 如何理解“严重超速”和“严重超载”
        一 刑法和前置性行政法的衔接
        二 “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中“严重”界定
第四章 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第一节 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罪数问题研究
    第二节 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第五章 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第一节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一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二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衔接适用
    第二节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一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二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衔接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75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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