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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量刑情节运用的困境与调适——以污染环境罪量刑中的行政司法衔接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31 20:17
  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主要载体,生态修复在刑事案件中主要以量刑情节的形式存在,其不仅以当事人主动实施、刑事和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形式发挥作用,也可能处于附带民事法律责任认定和刑事处罚执行环节之中,呈现出比较全面的空间分布。各种类型对刑罚考量的实际影响不同,但在实践中存在混同为一的现象。为使恢复性司法得到妥善措置,宜对生态修复情节做类型化区分,并对其量刑影响予以分阶段分层次评价。生态修复行为相对于一般量刑情节的特殊性以及刑罚裁量的统一性需要,要求将行政角色纳入所有涉刑生态修复领域,并将其参与的协议作为生态修复情节事实认定的基础,辅以司法审核等方式,实现生态修复情节自身的合理分层,在此基础上确立直接修复情节和替代性修复情节不同于一般量刑因素的优越价值及在量刑方面的独立功能。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实况绘描:生态修复情节刑罚考量的分布样态
    1. 恢复性司法下刑事案件中的生态修复情节
    2. 作为量刑情节的生态修复之空间分布
        (1)行政参与型:专业行政机构参与的生态修复情节
        (2)被告自为型:被告人自行实施的生态修复情节
        (3)法院判决型: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下的生态修复情节
        (4)检察和解型:检察机关参与促成的生态修复情节
    3. 生态修复情节之于具体量刑的影响分析及其优位评价
        (1)行政参与型生态修复下的刑罚适用状况
        (2)被告自为型生态修复下的刑罚适用状况
        (3)法院判决型生态修复下的刑罚适用状况
        (4)检察促成型生态修复下的刑罚适用状况
三、 问题透视:生态修复情节刑罚考量的现实困境
    1. 生态修复情节纳入刑罚考量的权宜性
        (1)生态修复情节相对一般量刑情节的特殊性
        (2)消解责任承担依据不足困境的补充性
    2. 生态修复量刑情节的实践困境
        (1)生态修复的内涵和外延不明导致履行难以实质化
        (2)生态修复情节在量刑因素中缺少独立性和规范性
四、 难题索解:生态修复情节刑罚考量的实践调适
    1. 生态修复情节刑罚考量行政参与模式之提倡
        (1)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情节刑罚考量中的角色
        (2)行政主导型生态修复在刑罚考量中的优越性
    2. 量刑规范化下刑罚配置模式之构建
        (1)确立生态修复情节分阶段分层级从轻制度
        (2)构建生态修复刑罚考量中的刑罚配置模式
五、 余论



本文编号:377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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