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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特征”的反思与优化

发布时间:2023-03-31 20:3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在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四性特征"标准指导下却反呈扩张趋势,原因在于该标准的内在缺陷及其所导致的僵化适用,使得其实施效果与设立本意相背离。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明确本罪规制对象为间接融资行为,重点关注资金用途;实质考察行为人"还本付息"的承诺,确定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故意,并限缩解释"存款"的内涵;在认定"社会不特定对象"时,应在划分手段与立法目的之间建立合理联系。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扩张现状
    (一)疏于考察行为本质,机械认定“非法性”
    (二)盲目认定“利诱性”,不当扩大“存款”内涵
    (三)对“社会不特定对象”标准把握不当
二、扩张适用的本质原因:“四性特征”标准的内在缺陷
    (一)“非法性”特征:规定过于笼统
    (二)“利诱性”特征:缺乏定性功能
    (三)“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标准有失妥当
三、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性
    (一)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能充分实现民间金融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而且有助于督促投资者树立投资风险意识,缓解社会治理的压力
    (二)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利于明确刑法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之机能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限缩路径的优化
    (一)规范目的的重新明确
    (二)“非法性”标准的重新审视
        1. 严格把握“法”的范围
        2. 重点关注资金用途
    (三)“利诱性”标准的重新定义
        1.摆脱对“还本付息”的一味关注
        2.限制解释“存款”的内涵
    (四)“公开性”和“社会性”标准的重新构建:划分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具有合理关联



本文编号:377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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