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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罪免刑到免刑免罪:论刑罚对犯罪认定的制约

发布时间:2023-04-03 19:24
  免除处罚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并无预防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免刑并不具有正当性,把被告人贴上犯罪标签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带来司法实践中的"和稀泥",也无助于实现刑罚目的。免刑免罪立足于以刑制罪理论,主张当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免除处罚时,就不具有刑事政策意义上预防的必要性,这是预防刑视域下的无罪判断,应当成为刑法中的罪责阻却事由。当代刑法解释论应当重视刑事政策意义上预防的必要性,确立免刑免罪的解释理念。免罪免刑需要公、检、法等机关在不同诉讼环节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与无罪判决等处理结论。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定罪免刑与免刑免罪
    (一) 定罪免刑:以罪制刑的逻辑
    (二) 免刑免罪:以刑制罪的深化
三、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联基础
    (一) 刑事政策意义上预防的必要性:沟通责任刑与预防刑的枢纽
    (二) 预防刑可以抵扣责任刑而成为阻却罪责事由
四、实现由定罪免刑到免刑免罪的转变
    (一) 实现由定罪免刑到免刑免罪转变的思路
    (二) 应确立“无刑罚无犯罪”的解释理念



本文编号:37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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