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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的定罪研究——基于对6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3-11-24 22:18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盗窃虚拟财产定罪上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表现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不同判定。运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处罚存在许多不足。不管是在民法上还是刑法上,虚拟财产都具有物的属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可以避免处罚不均衡和处罚漏洞。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虚拟财产的处罚 存在分歧
    (一) 起诉的案由不同
    (二) 判决的罪名不同
二、盗窃虚拟财产以非法获取计算机 信息系统数据罪入罪存在许多不足
    (一)仅考虑了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
    (二) 扰乱公共秩序的特征不明显
    (三) 容易导致处罚不均衡和处罚漏洞
三、盗窃虚拟财产以盗窃罪入罪更加 合理
    (一) 虚拟财产属于民法中的物
    (二) 虚拟财产具有财物的属性
        1.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
        2.虚拟财产具有管理可能性
        3.虚拟财产具有转移可能性
    (三) 盗窃虚拟财产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四、结 语



本文编号:386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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