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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实行行为立法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10 13:31
  刑法通过对行为的规制来达到社会规范的目的。但是,法律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规制并不是完整的。当今处于迅速变革的信息时代,行为人的行为方式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刑法需要及时修正来达到规范社会行为的目的。虽然用来指导人们行为方式的刑法应当具有稳定性,但是在事实上刑法若对于已经应当规制或者是应当进行调解的行为而没有进行规制或进行调解,那么此时的刑法与犯罪行为一样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同的破坏力。对于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刑法应当及时进行反应,作出处理,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这才是刑法发展的应有之意。现阶段,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行为具有少量的规定,很不健全,对于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尚未规范,属于立法空白。本文提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其他方法应做与前述已列举的行为相类似的解释,而不是作出随意解释,将任意的行为都容纳其中,避免随意出入人罪的现象发生;采取跟踪、索取、互联网下载、网络爬虫爬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够被已有的行为所涵射内;上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造成了直接的侵犯,不仅如此,在某些信息...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概述
    (一)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类型
        1.跟踪、索取、互联网搜索下载、网络爬虫获取信息的行为
        2.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1.新型获取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2.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二、现有刑法无法规制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一)刑法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现状
        1.“交易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刺探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难以入罪
        1.无法将新型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无法将新型行为纳入其他罪名
三、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有利于强化信息保护
    (一)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有利于弥补刑法规制漏洞
        1.“其他非法获取”行为不得随意解释
        2.典型行为入罪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利于实现法秩序的统一
        1.前置法中“使用”行为的规定
        2.刑法内部“使用”行为的规定
四、关于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设想
    (一)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种类
        1.增加多种新型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增加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使用与新型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构想
        1.采取不完全列举方式并列新型获取信息行为
        2.增设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条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7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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