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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传播犯罪中的法益侵害——以谣言传播犯罪三种主要罪名及案例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1-17 17:42
  法益侵害是犯罪成立条件中违法性条件的实质内容,是谣言传播刑事处罚的前提,而谣言传播中的法益也应当是具体的、可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利益。刑事法律制度应根据法理和具体情况,规定谣言传播适用侵(实)害犯还是具体危险犯。在涉及社会秩序领域,我国谣言传播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是侵害犯,即要求有现实法益侵害的具体后果。由于将抽象的"社会影响"、"网络秩序"等作为被侵害的法益,也由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传播型寻衅滋事罪的裁判对现实法益侵害结果认定的比例很低,我国谣言传播犯罪的司法实践相当程度表现出与法律、司法解释的悖离。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法益侵害:谣言传播作为侵害犯和危险犯共同的前提
    (一)法益侵害:谣言传播刑事处罚的前提
        1. 谣言传播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以保护法益为目的。
        2. 与其他法益相同,谣言传播中的法益也应当是具体的、可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利益。
    (二)谣言传播犯罪:侵(实)害犯还是危险犯
        1. 现实危险也是对法益的侵害
        2. 谣言传播犯罪:侵(实)害犯还是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还是抽象的危险犯?
二、谣言传播犯罪法益侵害结果的规定及其问题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益侵害结果
    (二)传播型寻衅滋事罪的法益侵害结果
    (三)编造并且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法益侵害结果
三、谣言传播犯罪司法实践中法益侵害的认定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例中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定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例中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定
    (三)传播型寻衅滋事罪案例中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定
        1. 否定“网络秩序混乱”可以单独作为该罪成立的法益侵害结果
        2. 认定网络秩序混乱与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同时作为该罪成立的法益侵害结果
        3. 认定网络秩序混乱可单独作为该罪成立的法益侵害结果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本文编号:387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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