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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多维探析

发布时间:2024-02-03 19:42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能够弥补罪刑法定原则的不足,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凸显情理法的融合。1997年《刑法》在对1979年《刑法》颁布后特别减轻处罚制度被滥用状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但是人们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出现了不同的认识。目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不高,且各地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极不均衡,只在罪刑极不相适应的情况下才适用该制度。这种状况表明该制度的价值远未得到发挥,究其原因在于适用该制度的实体条件模糊、程序条件严苛。应对适用该制度的实体条件进行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国家利益或者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适用原则,并相应地进行典型情况列举;同时应放宽适用该制度的程序条件,将适用该制度的核准权下放至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可试行特别减轻处罚听证监督模式,以取代现行的层级监督模式。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的立法演变及价值
    (一)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的立法演变
    (二)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的价值
二、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的现状考察
    (一)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的适用率偏低
    (二)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的理由高度集中
    (三)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的核准时间差异明显
三、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实体条件细化之路径
    (一)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情形的原则框定
        1.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
        2.从轻处罚仍然难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二)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情形的明晰列举
        1.入罪门槛低、法定刑重,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2.法定刑升档门槛低,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3.因其他因素介入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4.法律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节,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5.因索要“人情债”而犯罪,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6.其他可以特别减轻处罚的情况。
四、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程序条件放宽之提倡
    (一)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可行性分析
        1.防止权力被滥用之维。
        2.统一刑罚适用之维。
        3.对比死刑复核之维。
        4.实践后果之维。
    (二)以听证方式进行核准的可行性分析
        1.采用听证方式有利于进行司法监督。
        2.采用听证方式更符合法理逻辑。
        3.采用听证方式更能兼顾人情因素。
        4.采用听证方式已有实践基础。
    (三)明确规定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案件核准的期限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94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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