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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中风险升高理论的内在逻辑及其反思

发布时间:2024-03-06 17:56
  在过失犯结果归责领域,作为通说的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面临着证明标准过高、不利于实现犯罪一般预防以及被害人保护的指责。为了克服通说所引发的上述弊端,风险升高理论试图通过修正过失犯的规范保护目的、将结果避免可能性视为概然性不法要素以及转移证明责任三种方式论证自身的合理性,以此取代通说。但是,在教义学上,只要坚持刑法中的责任原则,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便具有其自身正当性。在刑事政策上,风险升高理论盲目地追求一般预防目的而突破刑法中的责任原则,只会使刑法纯粹工具化,定罪标准模糊化,并取消危险犯和结果犯的边界。因此,结果归责意义上的风险升高理论不值得提倡。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及其实践危机
    (一) 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之法理基础
    (二) 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的实践危机
二、风险升高理论的证成与三种路径
    (一) 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风险升高
    (二) 作为概然因果关系的风险升高
    (三) 举证责任倒置下的风险升高
三、从教义学向度对风险升高理论的追问
    (一) 被允许的风险对规范目的的调整?
    (二) 是否承认量差概念的构成要件
    (三) 结果不可避免作为消极的可罚性事由?
    (四) 小结
四、刑事政策视野下对风险升高理论的省思
    (一) 一般预防对风险升高理论的形塑
    (二) 预防性刑法体系自身的危险
    (三) 无罪方案的后果考察
五、余 论



本文编号:39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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