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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数据刑法保护进路的多重考察——兼论财产权客体的时代变迁

发布时间:2024-04-09 23:30
  衍生数据兼具非物质性与财产性,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区别于物权法意义上的能量型无体物,应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中非公开性衍生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应以公开性衍生数据作为数据专有权的客体。从衍生数据所蕴含的数据安全、个体财产、竞争秩序三重法益内容出发,衍生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可以分为以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为代表的专门化保护模式与以侵犯财产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为代表的财产化保护模式。刑法应分类规制侵害他人衍生数据的不法行为,以电子侵入方式窃取衍生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并使用非公开性衍生数据的行为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未经许可使用公开性衍生数据的行为增设侵犯数据专有权罪。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衍生数据的复合属性与多元法益内涵
    (一)衍生数据兼具非物质性与财产性
    (二)衍生数据蕴含的三重法益内容
二、衍生数据作为信息财产的知识产权客体定位
    (一)衍生数据与能量型无体物的区别
    (二)衍生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关联
        1. 衍生数据欠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
        2. 非公开性衍生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3. 以公开性衍生数据作为数据专有权的客体
三、侵害衍生数据不法行为刑事规制路径的选择
    (一)数据安全法益: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之局限
    (二)个体财产法益:侵犯财产罪之否定
    (三)竞争秩序法益:侵犯知识产权罪之认定
        1. 非法获取并使用非公开性衍生数据的行为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
        2. 对未经许可使用公开性衍生数据的行为增设侵犯数据专有权罪
结语



本文编号:3949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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