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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行政法外国书目_外国行政法论文:外国行政法特点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6-10-23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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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法论文: 外国行政法论文:外国行政法特点的比较研究 摘要: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 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分析英、美、德不同国家的行政法特点就显得必要而意 义重大。 关键词:行政;行政法;特点 尽管人们对“行政”一词的含义尚有不同理解,但对行政 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已形成共识。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 是大陆法系国家

,都认为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 本文将 基于这一共同认识,从英、美、德不同国家的行政法发展的过 程出发,分别阐述各国行政法的特点。 一、英国行政法的特点 近代以前,英国经历着王权与神权的双重统治。 当王权强 盛时,英国历史也经历着另一种发展,这就是抗拒王权,限制王 权的势力。在英国,这被看作是“自由的传统” 。英国人脑子 里普遍的民主自由思想,自然而然产生了对专制极权的的厌 恶情绪。 当以戴雪为首的一大批法学家,在接触到发达的大陆 法系行政法之后,却得出这样的结论:行政法就是用特别法和 特别法院来保护政府官吏的特权,它是法官的东西,与英国的 法治原则不能相容,因此在英国没有也不应有行政法。 [1]但后 来人们开始认为,法律不仅是针对臣民的,也应该束缚君主,君

主须依法办事,而法律就是权利与义务的法的体现。 到了现代, 随着国家行政职能的强化与行政法功能的发展,英国法学者 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了新的变化,即从偏重三权分立理念,转 换到通过法律如何控制行政权的运行程序与过程,特别是把 行政权价值定位于限权与人权的救济上。但传统与现代的行 政控权手段是有着区别的。 前者衷情于司法控制,后者主张加 强行政机关内部控权及来自于完善的行政程序而生发的控 权机制。 (一)行政法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主要是 20 世纪“行政 国”的产物,但其外在形式却全然没有一个新法律部门的门 面。主要采用的仍然是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和普通法的一 套形式,如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 诉讼制度,而是通过通常法院和通常法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 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当然,这些原则和形式的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注入了 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 (二)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议行合一的宪政背景,以及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划分 的相对性决定了行政法对宪法的从属地位。 《权利法案》规 定国家未经议会同意而征税、招募军队、废止法律都属非法

行为,这就肯定了议会的权利、地位高于王权。王权的行使要 受到议会的制约,从而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资本主义制度。 议会主权原则是民主宪政的原则,同时也构成了英国行政法 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及监督制约 的实体控制机制,从而被宪法确定下来。[2] (三)英国的行政法是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有成文的法律文件,其基本内容主要是, 法官对无数案件的判决而形成的有关控制行政权行使和保 护公民权益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的集合体。 (四)在行政法的价值或功能的认识上,强调行政法是控权 法,即限制政府的法 在英国,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权的控 制主要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法院对控制行政机关自由裁 量权的行使,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统一的和严密的基本原则 体系,这个体系构成了今天英国行政法的主干。 二、美国行政法的特点 美国自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 其法律观念直接移植了英国传统的控权思想。 但是,美国人认 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最好方法莫过于规范其法律程序,1946 年 《联邦行政程序法》 的颁布,是美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 程碑,美国的这部法律对世界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产生

了和还在产生着影响。 (一)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 行政程序法在美国行政法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行政程 序法除了规定行政机构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 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 害时请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途径。 对于行政救济,该法规 定了司法审查的条件、根据、范围、标准及审查期间的救济 手段。除此之外,行政程序法还对行政法官的任命、职权及职 位保障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追求公平、正确、效率和责任政府的多元价值 公平是英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追求公平是英、 美法律制 度最重要的精神。 公平的主要含义是:行政机构在做实际影响 个人权益的决定前,应保证其对之有充分的了解和给予其充 分陈述意见的机会。这是一个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公平程序办 事的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尽量减少行政机关做出错误的决定,正确 地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政策和目的。对于行政机构实施各种管 理行为,立法为之规定最适当的相应程序,保障决定的正确 性。 要求行政机构提供参与的机会,可以增加行政行为的公 正性;要求行政机构在行为前收集和评价情报资料,提供听证

机会,可以提高行政行为的准确性。 但无限制地这样做可能花 费很多时间和金钱,因此,对行政机构的程序控制还必须考虑 效率,要将条件要素加以权衡,求得一个适当的界限。在当代 行政职务迅速扩张的情况下,提高行政效率非常重要。 近年以 来,美国总统除用行政命令规定行政机关有注意经济效益的 义务以外,并规定由管理和预算局监督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 符合经济效益要求。 政府对人民负责,满足公民的需要,受公民控制是民主政 治的基本要求。 然而行政决定由行政官员做出,行政官员不由 选举产生,行政法必须以加强行政官员对公民负责作为其主 要目的之一,例如,规定公民参与行政程序,加强民选官员或选 民的代表对专业人员的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法典化程度高 美国每成立一个行政机关,国会都以法律明确规定其职 权。一般认为,美国行政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是联邦《行政程序 法》《司法审查法》《情报自由法》《私人秘密法》《行政 、 、 、 、 公开法》《侵权求偿法》 、 。 判例法与成文法不分上下,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成文法 吸收和改变判例法,判例法发展成文法。 (四)有关司法审查的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不设专门主管行政诉讼的专门司法机构,行政案件

的审判职能由审理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统一行使。法院进行 司法审查时,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某些特别法规 定的专门规则。 三、德国行政法的特点 15 世纪的德国,开始出现警察法及与维护社会秩序有关 的法律,这便是德国行政法的萌芽。 但现代意义行政法的产生 是从 19 世纪初开始,当时,德国的一些州引进了法国的行政裁 判制度,并发展了行政法体系。德国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由 于行政法产生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不同,德国在行政法上表现 出以下特点: (一)高度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 德国的法律体系具有大陆法系的共同特点,即有明确的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 处理公法纠纷和 私法纠纷适用不同的实体法规范。 德国是个成文法国家,其行 政法也是成文法,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据主要地位。 德国 1976 年的《行政程序法》和 1960 年《行政法院法》分别近 似于行政实体法法典和行政诉讼法法典,构成其完整的行政 法基础。 (二)独特的行政法院系统 就行政司法体制而言,德国实行双轨制。就是说,在普通 法院之外,有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

院审理,普通法院无权管辖。德国的行政法院属于司法机关, 不受行政部门干预,具有很强的司法性,而非行政性。德国的 行政法院,从组织设置上考察,分为三级:初等行政法院、高等 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 从审级上说,德国行政审判实行不 封顶原则,即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判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 直至诉到最高级法院为止。 它既不是一审终审,也不是二审或 三审终审,但也可以说这三者都是。 (三)程序实体合一化 德国有发达而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早在 1963 年德国就有 为数 85 条的“行政程序法标准草案” 。现行的行政程序基本 法,是 1976 年制定的为数 103 条的《行政程序法》 。但德国行 政法中的“行政程序”并非是单纯的“程序”,它同时包括我 们所理解的“行政实体” 。例如:行政处分的构成条件,公法契 约和国家责任等,这些行政实体法问题,在德国均通过行政程 序法加以调整和规范。 可见,德国的行政法程序与实体是合一 的,甚至可以说是行政程序并吸了行政实体。 参考文献: [1]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 国行政法评述[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64. [2]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199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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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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