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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事由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6-10 14:20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事由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无过错解除制度的一部分,旨在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无法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当前,我国正“面对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的外部环境,面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等一系列深刻变化”(1)。在此背景下,作为市场主体的用人单位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带来的经营风险和变化显著增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常常会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变化甚至消失,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事由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从实践中裁判文书的整理情况来看,实践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事由的司法认定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的法院对于有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事由的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普遍。所以,为了增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事由制度的可预测性,有必要从相关裁判文书中法院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事由的司法认定情况出发,结合劳动法理论和其他相似规定,分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事由的认定思路。从我国...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背景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思路
    (五)论文框架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事由相关案件情况梳理
    (一)“客观情况”的认定概况
    (二)“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认定概况
    (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认定概况
二、“客观情况”的认定
    (一)外部因素与“客观情况”之认定
    (二)自主经营行为与“客观情况”之认定
三、“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认定
    (一)岗位撤销与“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认定
    (二)用工方式变化与“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认定
    (三)工作地点变化与“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认定
四、“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认定
    (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实质性审查之必要性分析
    (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实质性审查的核心内容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8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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