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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使用标准及其限度

发布时间:2023-08-06 16:29
  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标准的规范及理论研究均有缺失,而司法裁判所形成的标准不具有普适性。需要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制目的出发,并对知情权产生的需求予以区分,即正面标识源于消费者对风险信息知情的需求,反面标识源于对饮食习惯或宗教信仰的知情需求。只有基于此而形成的正面标识的产品性标准与反面标识的过程性标准,才能适应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的要求。此外,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对使用标准进行限制,防止知情权过度扩张,采取正面标识的主体豁免与含量豁免及反面标识的禁止情形是行之有效的。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规范疏漏及理论研究缺失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标准的司法实践样态
    (一)司法裁判中形成的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标准的具体形态
        1.产品性标准
        2.过程性标准
        3.未予认定
    (二)法院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标准的规制目的认知不一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标准规制目的的厘清:基于司法裁判的反思
    (一)以保障食品安全为标识使用标准的规制目的之局限
    (二)以保障知情权为标识使用标准的规制目的之实现
    (三)域外发展趋势:知情权保障的规制目的逐步成为全球共识
四、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标准的规制导向:基于知情权需求的不同
    (一)产品性标准:正面标识的风险知情需求
    (二)过程性标准:反面标识的饮食习惯及宗教信仰知情需求
五、比例原则的运用:对知情权保障的适度限制
    (一)对知情权保障的限制因素
        1.政治因素:适当性原则的适用
        2.成本与收益因素: (45)狭义比例原则的适用
    (二)对知情权保障的限制情形
        1.正面标识的豁免
            (1)含量豁免。
            (2)主体豁免。
        2.反面标识的禁止
结语



本文编号:383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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