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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务处分的不可诉性——基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4-02-21 11:01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但学术界关于政务处分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途径却未达成共识。国家政府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勤务关系,实现反腐败的国家监察目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这四个条件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监督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特征。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角出发,政务处分属于国家机关内部惩戒行为,即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本质上是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成员违法违纪施加的一种惩戒,只能寻求监察机关内部程序予以救济,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委员会与公职人员之间属于特别权力关系
二、政务处分属于国家机关内部惩戒行为
三、政务处分不能被纳入诉讼救济范围



本文编号:390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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