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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视域下我国推进就业性别平等的立法构建

发布时间:2024-02-26 20:57
  男女两性就业机会、获取报酬、晋升等平权是男女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一直以来,女性在孕、产、哺乳期阶段的就业、酬劳、晋升仍面临不同程度的困难。虽然我国立法对女性就业保障有系列规定,尤其是2018年针对女性在孕、产、哺乳期的就业歧视,有关部门颁布了具体细致的"禁令",其核心要义是让全面二孩政策付诸落实。但专门立法的缺失、现行立法的零散及层级低下无法有效应对当下生育意愿低迷,进而影响人口出生率低下的现象。应当以人口红利衍生的性别红利理论为导向,结合我国港台地区推进就业平等的立法经验,以此构建推进性别平等、追求性别红利,最终提升人口数量的法律制度。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就业性别平等的内涵及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全面二孩视域下我国推进就业性别平等的必要性
    (一)女性(母亲)就业与酬劳的现状与法律规定的对抗
    (二)男女两性同工、同值同酬是释放性别红利的必要条件
三、我国推进就业性别平等的立法构建
    (一)我国相关机构践行就业性别平等的垂范
    (二)分步骤完善与制定就业性别平等的基本法律
    (三)将“育儿假”“弹性工作制度”立法化
余论



本文编号:391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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