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公共卫生事件“前预警期”的地方政府应对权配置

发布时间:2024-02-28 00:36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决定并宣布预警、公布疫情信息等,属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在疫情风险已经显现、而上级有权机关预警决定、疫情信息公布尚待作出的"前预警期",疫情风险发生地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可消极等待,必须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提前应对,这就需要立法赋予地方政府在预警前端的风险应对权。这些权力可包括疑似病例披露权、防护知识指导权、临时强制处置权等。现行相关立法对这类职权存在配置上的欠缺,需通过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以便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依法定职权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权限缺位
二、“前预警期”及地方政府面临的任务
三、前预警期的地方政府应对权配置
    (一)疑似病例披露权
    (二)防护知识指导权
    (三)临时强制处置权
        1. 地方政府在前预警期中不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
        2. 地方政府在前预警期中可具有部分且适用范围受限的对物强制权
四、前预警期地方政府应对权配置的立法完善



本文编号:391320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91320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7ad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