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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救济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02 19:49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极为薄弱,而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是对基本人权保护的体现,也是对信息所带来的信息财产权,隐私权等权利保护的体现。目前,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主体,例如学校、银行、医院等大量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机构;另一类是公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他们为履行行政职责而掌握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笔者认为,对于私主体,因为公民与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救济机制相对比较完善,通常都能较好地得到救济。对于公主体,其侵权行为多数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由于一方面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时,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另一方面,现有立法对于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有诸多的限制。因此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害其个人信息权利,显得非常无力。 本文以胡亚个人信息更正权遭受公安机关侵犯,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艰难获得救济一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例的救济途径适用及与外国法的比较,分析现有救济途径的不足,同时借鉴域外的救济途径,对我国的个人信息权利行政侵权救济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同时在论述过程中,通过对胡亚一案的分析,加深对相关概念及法规的理解。笔者希望籍由此文达到三个目的,一是使人...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个人信息更正权的法律保护
    (一) 个人信息更正权与个人信息权利
    (二) 行政机关的更正义务
    (三) 行政机关侵权行为的认定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 个人信息权利行政侵权的法律救济
    (一) 胡亚救济策略的反思
    (二) 侵权救济立法比较研究
    (三) 侵权救济途径比较研究
    (四) 侵权救济制度的不足
三、 个人信息权利行政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 完善侵权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二) 完善侵权救济制度的措施
    (三) 侵权救济制度完善的预期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9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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