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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从“财政补偿”模式走向“保险补偿”模式——基于湖南省新旧补偿规则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4-03-03 13:52
  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异常反应,对自身和家庭造成严重影响。我省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前者采取的是财政补偿模式,后者采取的是保险补偿模式。新规定在适用范围、补偿金额和补偿程序等方面具有显著的进步性,然而,在调整的疫苗类型、补偿对象、补偿依据、效力衔接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则存在不足。应当通过湖南省试行实践情况总结和省际立法经验交流互鉴,进一步完善保险补偿模式,为中央层面立法提供有力参考。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 湖南省保险补偿模式的实施背景
二 《方案(试行)》保险补偿模式的进步性
    (一)适用范围拓宽
    (二)补偿水平提高
    (三)补偿程序精简
三 《方案(试行)》保险补偿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一)适用的疫苗类型有限,应适时拓展
    (二)关于补偿对象的规定不周延,应加以完善
    (三)关于补偿依据的表述不严谨,应进行修正
    (四)新旧规定如何衔接未予以明确,应妥善解决
四 结 语



本文编号:391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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