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民信息权保护——来自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4-03-03 19:09
在公民信息权利保护中,政府应在"伸手"和"收手"两个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一是应将信息社会中的基本要素(信息)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进行保护,对不正当获取、存储、使用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干预与矫正;二是应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有效促进信息的自由生产与自由传播。未来,在信息社会治理的模式构建与立法探索中,应在更高起点上推进信息社会治理创新,以丰富国家治理的内容体系。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与立法原则
二、《条例》中的政府角色与约束评价
三、《条例》的深层意涵
四、余思
本文编号:391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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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出台背景与立法原则
二、《条例》中的政府角色与约束评价
三、《条例》的深层意涵
四、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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