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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制度之探索

发布时间:2024-03-05 22:14
  在我国,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律关系调整中也发挥着越发广泛的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经常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其层级多样性、对象的非特定性和普遍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可反复适用性,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众多行政机关所青睐。然而,目前在国内仍未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审查、监督进行规制,各地立法对此的规定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加之不少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仍存在“官本位”思想,制定文件和执法的能力参差不齐,由此引发的各种法律、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因此成为行政相对人诟病的对象,常常引起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虽然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但从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角度考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不可能简单否定其作用,而应从法律角度思考如何规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和审查监督,将其归入我国法治化的轨道,使其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发挥功效,这不仅是我国依...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述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与类型
        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来源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中的问题和审查监督制度的缺失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文件违反上位法,影响公民合法权益
        2. 利益因素的驱动,破坏了制定和适用文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3. 同位阶的文件各行其是,互相打架
        4. 逾越权限制定文件,侵犯其他机关的行政权力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制度的缺失
        1. 备案审查制度不完善,文件清理不及时
        2. 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有待健全,评估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3. 行政复议有限审查存在障碍,复议审查未起到预期效果
        4. 司法审查避重就轻,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限制了审查的有效运行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1. 制定主体必须合法
        2. 制定权限必须合法
        3.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4. 制定程序必须合法
    (二) 合理性原则
    (三) 行政公开与民主参与原则
        1. 行政公开
        2. 民主参与
四、对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制度的思考
    (一) 推行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备案审查“双轨制”,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
        1. 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制度
        2. 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制度
    (二) 建立健全文件实施后评估与文件清理制度,向社会公开并鼓励公众参与
        1. 建立行之有效的文件实施后定期评估制度
        2. 健全文件清理制度,对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管理
    (三) 深化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扩大审查的范围和权力
        1.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
        2. 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四)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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