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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裁决作出后至被执行前的财产保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11 0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出台为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指引。然而,在"香港仲裁裁决作出后至被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却已经出现内地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例。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观点,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我国《仲裁法》修改的背景,提出若干建议,完善我国财产保全机制,以迎接粤港澳大湾区更加一体化的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图1通过仲裁解决商事争议的过程和《仲裁保全安排》覆盖的阶段

图1通过仲裁解决商事争议的过程和《仲裁保全安排》覆盖的阶段

综上分析,《仲裁保全安排》不存在“香港仲裁裁决作出后至被执行前”这一阶段的财产保全申请的规定,亦不存在相关的兜底性质条款。因此,希望“在香港仲裁裁决作出后至被执行前”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将无法从《仲裁保全安排》获得法定依据。(二)《仲裁裁决执行安排》不....



本文编号:392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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