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财产权构建与归属路径
发布时间:2024-03-11 01:48
对数据进行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构建,是大数据时代法律治理模式的应然选择。一方面,数据本身具有独立属性,并且技术的进步使数据价值发生嬗变的同时也足以支持数据排他效力的实现;另一方面,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财产权的设权能够为数据产业多种交织利益的厘定提供锚点,以实现权、责、利的明晰,从而释放数据价值,规制数据负外部性效果。在设权的基础上,现阶段个人尚没有条件成为数据财产权主体,数据财产权的构建路径应以企业为中心展开。通过对企业数据财产权"权利—义务"样态的妥当构造,可实现数据资源的最优配置。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数据财产权的证成
(一)数据独立性之固有存在
(二)数据价值性之双重肯认
1. 数据稀缺性的内生逻辑
2. 数据使用价值的迭代嬗变
(三)数据排他性之客观检视
(四)数据社会控制之理性否定
三、数据财产权的归属路径
(一)个人不应成为数据财产权的主体
1. 个人并不具备数据控制力
2. 赋予个人数据财产权收效甚微
3. 赋予个人数据财产权成本高昂
4. 个人数据财产权实践性存疑
(二)数据财产权归属数据企业———现阶段的妥当选择
1. 企业数据财产权之权利构造
2. 企业数据财产权之义务配置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25636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数据财产权的证成
(一)数据独立性之固有存在
(二)数据价值性之双重肯认
1. 数据稀缺性的内生逻辑
2. 数据使用价值的迭代嬗变
(三)数据排他性之客观检视
(四)数据社会控制之理性否定
三、数据财产权的归属路径
(一)个人不应成为数据财产权的主体
1. 个人并不具备数据控制力
2. 赋予个人数据财产权收效甚微
3. 赋予个人数据财产权成本高昂
4. 个人数据财产权实践性存疑
(二)数据财产权归属数据企业———现阶段的妥当选择
1. 企业数据财产权之权利构造
2. 企业数据财产权之义务配置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2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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