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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的重构与反思

发布时间:2024-03-13 0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在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上存在诸多弊端,导致暂缓执行制度无法很好地实现保护被拘留人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对此,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缓刑制度对现行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赋予公安机关主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的权力,以最大限度发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的纠错功能和救济功能。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暂缓执行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一)适用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前提不明确
        2. 法规之间的衔接性不强
        3. 实质条件过于抽象
    (二)适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公安机关不得主动适用暂缓执行
        2. 暂缓执行的批准机关不明
        3. 暂缓执行的告知程序不明
二、暂缓执行与缓刑的比较
    (一)二者的相同之处
    (二)二者的不同之处
三、增加“附条件不执行”的可行性
    (一)贯彻治安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二)能够有效节约行政成本
    (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四、完善暂缓执行制度的建议
    (一)增加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适用的情形
    (二)明确“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
    (三)明确暂缓执行的告知程序
    (四)增加附条件不予执行的情形



本文编号:392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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